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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 姓名: 届庆振 1毕 业 论 文 姓名: 届庆振 1毕 业 论 文 姓名: 届庆
振 1毕 业 论 文 姓名: 届庆振 1 无责任能力或责任能力受到限制,因而在主观上可能
不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但这种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出现是行为人故意
或过失造成的。行为人应当对其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是行为人对其
酒后、醉酒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心理基础
因此,基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行为人应当对其酒后、酬酒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并
且不能从宽处罚。
二、酒后、荚酒地驶犯罪的法条设置问题
(一) 我国酒后、醇酒骂驶犯罪的法条设置及特点 在我国刑法中,可以规荐酒后、醇
酒加驱犯罪的法条主要是《测法》第 115 条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和第
133 条关于交通幕事罪的规定。我国《琳法》第 115 条第 1 款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
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四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 133 条规定; ,进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
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