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依法治企,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维护,加强规章制度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管理体系,根据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由公司制定,以公司名义发布,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相对稳定性,普遍适用于公司内部的企业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机场地区公共事务管理规范性文件。
规章制度按照管理层级依次分为公司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和一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是指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
基本管理制度是指对公司各主要专业领域的管理原则、审批权限、面临的重大风险点及控制措施等基本问题作出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一般管理制度是指对公司具体管理事项进行规范的文件,包括管理办法、管理细则和管理规范。
低层级规章制度不得与高层级规章制度相抵触。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集团公司直属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管理部门及职责)
法务审计部是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规章制度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具体职责包括:
(一)拟订规章制度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强化规章制度制定、执行和维护的全过程管理;
(二)组织制定和落实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三)牵头组织规章制度草案审查;
(四)参与解决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冲突;
(五)牵头组织规章制度梳理工作,定期进行规章制度汇编;
(六)配合有关单位和部门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规章制度审议、发布的程序性工作。
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规章制度的拟订、执行和日常维护,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五条 (制定原则)
规章制度应当适应企业的内外部环境,符合企业实际情况,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对企业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思路进行提炼、升华和固化。通过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最终实现企业的规范化科学管理,促进依法合规企业文化的养成,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第六条 (基本要求)
规章制度应当具备合法性、可行性、规范性和系统性。
合法性是指符合规章制度的属性要求且属于起草部门职权范围;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政策无抵触,且与公司基本价值观、战略及现行规章制度保持一致等。
可行性是指具有可操作性;与其他规章制度能有效衔接和匹配;有配套工作机制和措施等。
规范性是指在结构、体例和文字方面符合《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起草技术规范》(附件一,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等。
系统性是指有明确的体系性考虑,在规章制度体系框架中有明确的定位,注意与相关规章制度的协同配合关系等。
第七条 (立项申报)
各职能部门根据规章制度体系框架和下一年规章制度制定、修改或废止的实际需求,填写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计划表(附件二),于11月底前送交法务审计部。
规章制度年度计划应包括规章制度名称、主要内容、依据、目的和必要性、进度计划等内容。
第八条 (立项协调和审批)
法务审计部负责对各部门规章制度年度计划进行综合协调,形成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年度计划草案,报经总裁审核,由行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发布执行。
第九条 (补充立项)
对规章制度已列入年度计划,因情况变化而需要调整,或虽未列入年度计划但亟需制定的情况,由法务审计部与起草部门协商一致后报批。
第十条 (草案起草)
根据规章制度年度计划的安排,规章制度草案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明确牵头部门。
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体例和内容应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并广泛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意见有重大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协调。
第十一条 (草案审查)
规章制度草案形成后,起草部门应将草案和起草说明送交法务审计部。起草说明应包括草案起草的依据、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征求意见的情况和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
法务审计部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专项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审查处理)
规章制度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务审计部可以将其退回起草部门,或者要求起草部门修改、补充材料后再提交审查:
(一)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审查中发现存在较大问题的;
(三)起草说明缺乏必要的内容或相关材料的;
(四)有关部门或单位对草案的内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
(五)其他需要退回起草部门的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议、批准)
审查通过的规章制度草案经起草部门报送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照以下审批程序报送审议、批准:
(一)公司章程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按相关规定报市国资委审批。
(二)基本管理制度和董事会审批权限内的一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一般管理制度经总裁审核,由行政办公会审议批准。一般管理制度中的操作细则和管理规范也可由总裁或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四)机场地区公共事务管理规章制度经总裁审核,由行政办公会审议批准。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按相关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四条 (发布和检索)
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经集团公司领导签发后,由办公室印发,并送交法务审计部留存。
法务审计部应会同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做好规章制度在集团公司内网的发布工作,便于员工检索、查阅。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十五条 (宣传贯彻)
规章制度发布后,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规章制度的宣传贯彻工作,确保相关员工熟知有关规定。
法务审计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常年组织开展以“遵章守纪”为主题的宣传和教育,注重相关理念的培养和企业文化的培育。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
各职能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本部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业务监督,主动了解和收集规章制度执行的具体情况,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处理、纠正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工作人员。
法务审计部、纪检监察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从法务、审计、内部控制、监察等方面,对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职能监督。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执行情况收集和总结)
各职能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收集整理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便规章制度不断完善。
各职能部门应将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总结,对规章制度执行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改进措施和建议等内容进行分析总结。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维护
第十八条 (维护的种类)
规章制度发布实施后,应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和实施情况进行维护,保证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规章制度的维护分为即时维护、定期维护和集中维护三种。
即时维护是指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发现规章制度合法性、可行性、规范性和系统性存在问题的,应当即时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具体意见,并启动相关程序。
定期维护是指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当每年对规章制度进行全面评估,填写规章制度评估意见表(附件三),提交法务审计部。评估意见表包括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汇总,以及该项规章制度保留、修改或废止的具体意见和主要理由。法务审计部应在规章制度定期维护开始前予以提醒。
集中维护是指法务审计部会同办公室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规章制度某一方面或某一类别规章制度的专项维护工作。
第十九条 (维护的程序)
规章制度个别内容需进行修改且无争议的,适用简易修改程序:由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提出具体修改意见,报经总裁或总裁授权的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发布。
规章制度维护的其他情况,适用一般程序:由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提出修订和废止的具体意见,按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执行冲突协调)
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与其他规章制度发生冲突的,有关职能部门应主动协调。
第二十一条 (版本管理)
法务审计部应当会同办公室和各职能部门做好规章制度的版本管理工作,通过信息化手段等多种方式,确保规章制度版本的准确、完整、有效和可追溯。
规章制度版本的主要查阅平台是集团公司内网。法务审计部应当以年度为单位发布规章制度汇编,纸质版本一般以目录为主,电子版本应当包括规章制度全文(含所有正式发布的历史版本)。电子版本应当采用规章制度正式下发文件纸质文本的彩色扫描件(PDF格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
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起草技术规范
一、规章制度的名称和结构安排
1 规章制度起草表述规范的基本要求
规章制度语言应当准确、规范、简练,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法律、行业语言表述惯例。
规章制度的内容安排应当注重根据实际需要解决实际问题,对管理内容进行细化完善,避免刻意追求大而全的体例结构或重复上位法和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
规章制度一般应采用条文式,个别不适宜用条文式的可采用段落式表述。
2 规章制度的名称
2.1 规章制度的名称由“单位名称+规范事项+体例”构成。
2.2 规章制度的名称中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以书名号引用上位法或其他规章制度名称的情形除外。
3 规章制度的体例
3.1 规章制度的体例一般包括“章程”、“基本管理制度”、“管理办法”、“管理细则”、“管理规范”等。
3.2管理办法是指明确总裁对公司内部授权额度、相关部门的职责界面、具体工作办理原则和流程等事项的规范性文件;管理细则是指对公司章程、制度和管理办法的落实进行进一步细化、明确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是指对公司运营专业领域应遵循的标准化要求进行明确的规范性文件。
3.3 规章制度内容应当具有确定性、权威性和相对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