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租赁商业房产一事,甲、乙双方达成如下事项:
第一条:出租地址
甲方将 ,建筑面积为 的房产,出租给乙方作为 项目(场地)使用,其经营范围在租赁期内不得擅自更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同意承租,租赁房产以实际面积为准。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个月。
本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如乙方需要续租,须提前 90 天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申请,双方重新议定租金后,方可签订续租合同。否则,视为乙方不再继续租赁。
第三条:租赁保证金
甲乙双方商定本房产租赁保证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支付。
甲乙双方商定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正常终止后十五日内,若乙方无拖欠房租及其他费用时,对商铺无损坏,并且将商铺拆除的隔墙恢复后,不影响房屋的二次租赁,甲方将租赁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保证金不计息)。
第四条:租金价格与租金交付时间
该房产整体租金为 元/年,(大写: )支付方式为 (年付/季付),由乙方在上一期租金到期前15日内预付下一期租金。
备注:
第五条:租赁期间的修缮和装修
1、乙方应妥善使用房产内的设施,保护房屋原结构和设备不受破坏(因室内装修、装饰需要,经业主同意拆除室内隔墙除外)
2、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和外观的前提下,可以对所承租房产进行装修,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其装修方案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再向物业管理方申请施工。乙方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场装修并服从物业管理方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租赁期满后装修物的权属处理,双方商定:
(1)租赁期满,甲、乙双方未达成房产续租协议时,甲方同意乙方拆除室内固定装修物和搬离可移动设施、设备,乙方承担隔墙及室内设施恢复责任。
(2)租赁期满,甲、乙双方未达成该房产续租协议时,甲方同意乙方拆除室内固定装修物时,乙方应将承租范围内拆除的隔墙及室内设施复原。
(3)租赁期内,若乙方整体转让未到期的该房产使用权时,需经甲方同意,并满足甲、乙双方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条件,并且租金不低于当年租价。受让方需与业主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装修物权归属乙方处置。
第七条:甲、乙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对出租房屋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甲方应确保为乙方提供经营所需要的水、电、照明及其它必要的条件和设施。
3、乙方租赁该房屋需要自行承担水、电等相关费用。
4、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排污、排水、排烟、空调设施安放的合理位置,并保证乙方安放上述设施不受他人干涉。
5、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6、乙方应遵守《装修守则》以及本物业的其它管理制度。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消防安全责任书》及其它物业管理文件。
7、该房屋的质量保险费用由产权人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的人身、财产(物品等)的安全及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对该房屋造成的损毁由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本房屋,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1)擅自改变租赁房产的经营范围;
(2)利用承租房产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和甲方利益。
(3)拖欠房屋租金累计30日以上。
2、甲方不得无故提前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