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取得与验收控制制度
制度名称
无形资产取得与验收控制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与规范企业对无形取得与验收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第2章 无形资产的增加
第3条 无形资产增加主要包括无形资产自创、购置、受赠、受让、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无形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4条 无形资产的外购,要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并经过充分论证和严格的审批,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1.采购申请:请购部门提出采购申请,按授权审批权限交由相关部门审批,请购部门需同时提交所需采购的无形资产的性能、技术参数等。
2.审核: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及企业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如财务部、法务部等)对无形资产采购相关事项进行审核。
3.审批:按照企业授权审批权限,相关管理部门或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审批。
第5条 自行开发或研制的项目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确产权关系。
第3章 无形资产的验收
第6条 企业外购无形资产,必须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仔细审核有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必要时应听取专业人员或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7条 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由研发部门、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填制无形资产移交使用验收单,移交使用部门使用。
第8条 企业购入或者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除已经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外,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企业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无形资产的验收手续。
第9条 企业对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债务重组、政府补助、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外企业无偿划拨转入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均应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
第4章 无形资产取得时的入账处理
第10条 企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把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租金、借款费用、设备折旧费等,应于当期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已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第11条 企业自行购进的无形资产,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入账。
1.无形资产的购进是指无形资产的有偿转让,涉及出让和受让双方,即出让方放弃无形资产获得会计收益,受让方付出经济代价获得无形资产。
2.受让方支付的转让购买价,一般情况下应按全部支出作无形资产入账,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第12条 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企业应根据投资的具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一般来说,投资业务实现后,受资方应按照投资协议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业务一般应持续至受资企业经营终结办理资产清算为止。
2.若出资方与受资方约定有一定投资时效的投资方式(如联营投资),到期企业继续经营,而无形资产投资业务终止并单独清算。
(1)若双方约定了该项无形资产的清算价格。由于该项资产的特殊性,议定清算价格一般低于投资成本,到投资终止清算时,受资方应借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
(2)如果双方没有议定结算价格或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