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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10904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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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跌荡 上传于:2024-05-01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 ,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参 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培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也以保留; 达 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第二条 [统筹养老金]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即现行制度中的基础养 老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变- 第三条 [签费不足十五年人员的继续缴费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达到法 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 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十五年 第四条[未继续缴费的转接办法】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达 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未依照前条规定延长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 费年限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不愿继续缴费或转接人员的处理]参加昭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 体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 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疾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六条[测及力]社会保险法实施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个人,已经 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 不再办理一次性补缴或者延长缴费手 续。 第七条 [缴费不足十五年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的竺遇领取地的确定]参加下工基 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路省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体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 《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 66 号) 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三 条、第四条办理。 第八条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 参加归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 的,达到法定退体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 通知》{国办发〔2009) 66 号)执行。 第二章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九条 [缴费年限]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 二费年限按照各地现有规定执行-。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在不同地方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的年了累计计算。 第十条 [急诊、 抢救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因笨诊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是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 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因抢救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 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基本医疗保险 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 第三章 关于工伤保险 第十二条 [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包括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在两个或者两外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 工伤保险竺过,由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作的单位支付;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作单位不确定的,由 各工作单位共同分担。 第十三条 [村条的认定]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醉漂标准,按由 《车辆过 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阅值与检验》国家标准(6B19522-2004) 执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村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第十四条 [因工死亡补助金]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多是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售。 第十五条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治疗工伤期间的 工资和包括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吕工在停工备半期内应当享受的工资福利 和护理等待遇。 第四章 关于失业保险 第十六条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 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下列 情形; 《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 被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 合同的; 《三)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 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 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娠退、除名、开除的: 《五) 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缴间年限的计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 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累计缴费不满一年未领取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并参 保的,缴费时间昧计计算 第五章 关于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 依照《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 (2010) 2 号) 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个人权益记录寄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 权益记录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本人-。 另外,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 作等方式向本人发送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第二十条 [保密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 保险费、征收社会保险吐、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管理数据库和 开展信息应用查询等过程中, 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 不得以任何形式江需 下列信息: 《一) 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信息; 《二) 涉及个人权益的信息; 《三) 涉及府报人和投诉人的信息。 社会保险行政痢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检查,以及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文、管理和投资运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按照前款夫定展 行保密义务。 第六章 关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法律焉任] 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 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赠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代扣代缴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维吕工社会保险费的, 由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 并自欠强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 的光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当纳金。 第二十三条 【延期缴费]用人单位因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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