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
第一条 工程项目确定以后,物业管理部门应派有关水、电等专业人员,参与专业工程的现场管理,了解和熟悉设备及管道、线路安装调试情况,以便于今后进行管理。
第二条 购房业主提出修改房屋的,在工程竣工前不予受理;在工程竣工后业主入伙前,经经理同意,按如下办理:
1.业主入伙前,由经营部通知工程部安排施工。施工队伍由工程部安排,不得由业主选择。并向业主收取总造价5%的施工管理费。
2.物业已移交给物业部门管理的,由物业部通知工程部安排施工。施工队伍由工程安排,不得由业主选择。并向业主收取5%的施工管理费。
第三条 工程竣工后,在1年的维修保养期间,物业部门发现工程质量等问题时,应及时向工程部反映,由工程部责成施工单位及时修缮。
第四条 正常使用期(不含保修期),业主装修,应先报物业部门审查批准。如有大的改动影响结构安全或影响相邻住房使用功能的,先由物业部门会同工程部审查,报经理和总工程师批准后才能施工。
使用期间业主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物业部门应立即通知工程部于24小时内派人进行维修,不得推迟拖延,影响信誉。
第五条 公司根据各住宅小区的特点,建立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处,对各住宅小区进行统一、有效的管理。
第六条 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处配备必析基层领导、管理员、保安员、水电工、清洁工等,对住宅小区的管理工作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住宅小区的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小区的各项规章制度,熟悉管理业务,为住户提供优质服务,把小区管理好。
第八条 物业管理处要保证住宅小区总体的美观、整洁和符合规划,严禁各种违章改建和搭建。
第九条 物业管理处负责对住宅小区内的道路、楼梯和公共场所(设施)进行管理和清洁,设立果皮箱和垃圾收集清运点,保持住宅小区清洁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