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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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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生皆苦唯你是甜 上传于:2024-05-17
小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 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小型装饰 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工程概况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施工地点:                     装饰装修工程建筑面积:                     工程范围:(在□内打√,具体工程量根据合同约定确定) □地面工程 □墙面工程 □天棚工程 □防水工程 □给排水工程 □门窗工程 □强电工程 □弱电工程 □通风空调工程 □消防工程 □燃气工程 □柜类工程 □砌筑工程 □改造工程 □室外环境工程 □其他工程 其他工程 :                 工程设计 第二条 设计委托 甲、乙双方根据工程的实际,按照下列方式确定本工程的设计事宜(在 选择的□中打“√”): □本工程设计由甲方另行委托他人完成,本章条款不适用本工程; □本工程设计由甲方委托乙方完成。 第三条 设计工作及成果 一、甲方委托乙方完成本工程的设计,双方应约定各自应完成的工作内容及成果。乙方完成设计工作后应向甲方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二份供甲方确 认并留存一份。 二、甲方委托乙方的设计范围为:                 三、乙方负责上门查看现场并测量数据,甲方应予以配合。查看现场的 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 四、乙方应根据设计的需要负责询问并记录甲方对空间使用设想、材质、档次等有关要求,并对甲方的要求如何实现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乙方根据现场情况,确定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资料的清单或者甲方应 配合乙方查明的内容。 六、 双方对设计要求应签字确认。乙方自确认之日起              日内完成 方案设计文件。 乙方应就完成的方案设计阶段文件向甲方进行设计讲解,并听取甲方的修改意见。乙方应就甲方意见是否采纳做出说明。 方案设计文件包括: (  )原始房型平面图; (  )平面设计布置图; (  )地面设计图; (  )天花设计图; (  )装饰效果图; (  )《初步工程报价单》; (  )其他:                 七、双方对方案设计取得一致意见后应签字确认。确认文件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乙方在确认方案设计之日起    日内完成水、电、消防、 空调、弱电等设计文件。 八、双方对水、电、消防、空调、弱电等设计文件取得一致意见后应签 字确认,确认文件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乙方在确认之日起    日内 完成最终设计文件。 最终设计文件内容包括全套设计施工图及《工程报价单》 施工图包括: (  )封面; (  )目录; (  )材料表; (  )原始平面尺寸图; (  )墙体尺寸变动图; (  )平面布置图; (  )地面材料划分图; (  )天花布置图; (  )灯具位置图; (  )开关控制图; (  )强弱电插座布置图; (  )平面给排水走向图; (  )立面索引图; (  )立面图; (  )节点图; (  )构件图; (  )其他 乙方向甲方交付最终设计图纸,甲方签收确认后,用于工程施工。 九、乙方编制的《初步工程报价单》和《工程报价单》应经甲方确认。 双方不能就《工程报价单》达成一致的,双方均可解除本合同。合同因此 解除的,设计费用单独计取。 第四条 设计费用及支付 一、 乙方按照下列第    方式收取设计费用: 1. 设计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报价中,乙方不再另行收取设计 费用。若双方因《工程报价单》不能达成一致解除合同的,双方确定设计 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    元)。 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 日内支付给乙方。 2. 参照有关的收费标准,双方确定设计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   元)计取,设计费 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 甲方确认最终设计文件后  日支付。 3. 参照有关的收费标准,双方确定在设计工作范围内设计费用包 干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 甲方确认最终设计文件后    日支付 (四)其他:                 二、未完成设计前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甲方根据乙方完成的设计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 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    日内支付给乙方。 工程施工 第五条 工程承包方式 一、工程承包,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 1. 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 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供应其余部分材料。 3. 乙方只包工。 二、具体施工内容及做法,见附件《工程报价单》和施工图纸。乙方应 根据甲方的要求以及施工图纸确定具体内容及做法。对甲方的要求,双方 应制作相应的书面记录并签字确认。 乙方应保证施工做法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约定的 做法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施工所需的施工机具、设备等由乙方自行配备, 有关费用已经包含在乙方的报价中。 第六条 工程期限 一、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日。本条约定的工期不包括依据第一章的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时间。 二、 因甲方原因不能在约定日期开工的,以具备开工条件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双方应书面确认具体开工时间; 三、因乙方的原因不能在约定的日期开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四、工程完工后,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在第十三条约定的时间内 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时间为竣工日期。因甲方原因不进行验收的,乙方 向甲方发出验收通知的时间为竣工日期。甲方在验收前擅自使用的,视为 已经验收,开始使用的时间为竣工日期。 第七条 工程价款 一、本工程采用下列第    方式计取价款: 1. 总价包干:本工程的包干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以及乙方供应材料范围内, 价款不会因人工费、物价的波动而调整。合同总价已包括人工费、材料费、 机械费、管理费、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利润、税金以及 有关协调服务费等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 固定单价:本工程的暂定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 《工程报价单》中所列的量均为暂定量,最终由双方根据实际完成的 工程量据实结算。计算工程量时除双方书面明确的外,均按照完成后的净 值计算,不包括任何损耗。《工程报价单》中单价为乙方根据列明材料规 格、档次、施工做法以及有关标准、规定完成单位工程内容的全部费用。 乙方应在报价时提供相应的材料样本,作为材料供应和验收的依据。双方 应就乙方提供的材料样本进行封存。 二、双方约定工程量的计量方法为:         第八条 双方指定人员 一、甲方指定人员 1. 甲方委派         作为代理人以代表甲方行使和履行本合同约定 的甲方所有权利和义务。乙方提交给甲方代理人的任何请示、函件或报审 资料等,均视为已有效的提交给了甲方。甲方代理人所做出的任何通知、 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均视为由甲方所做出。 甲方更换代理人的应提前 3 日书面通知乙方。 代理人的联系方式为:         2. 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的,甲乙双方应明确监理的内容与权限等事 项。监理工程师的姓名: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 更换监理工程师的, 应提前 3 日书面通知乙方。 监理工程师的联系方式为:        。 二、 乙方指定人员 乙方委派        作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代表乙方履行合同。项目经理的权限为:        。 乙方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5 日通知甲方并同时委派新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的联系方式为:                。 第九条 施工图纸 一、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 1. 甲方自行设计的,应当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二份。甲方提供图纸的 时间为:        。甲方应当提供施工地点的原结构、水路、电 路、消防等施工图或者配合乙方查明。 2.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二份供甲方确认并留存一份。 3. 本装饰装修工程没有设计图纸,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制作书面文字记录作为施工依据。乙方制作的记录应经甲方签字确认。 二、双方不得将施工图纸、设计方案等资料擅自复制或转让给第三方, 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第十条 甲方的义务 一、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待装修的房屋应具备施工条件,可以分阶段 提供施工场地的按照实际施工进度提供。 二、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三、无偿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施工所用的水、电费用由甲方 承担,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根据物业管理的要求办理有关开工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五、遵守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业主公约,并将需要乙方遵守的事 项告知乙方。 六、协调乙方与邻里之间的关系,取得对施工影响的谅解。 七、在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并委托设计单位出具有关设计文件前,不 得强制乙方有下列行为,并且乙方有权予以拒绝,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者工 期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 1. 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2. 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 体; 3. 在室内铺贴石材、砌筑墙体或者其他增加楼地面荷载超出设计安 全的; 4. 破坏厨房、卫生间等房间的防水层或拆改消防、燃气等管道设施; 5. 强令乙方实施违反有关标准、规范施工的其他行为。 八、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进行监督,按照约定对材料进行验收、隐 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九、其他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 第十一条 乙方义务 一、施工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 规程、防火规定,安全、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二、严格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和经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文件,不得拆改建筑主 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加大楼地面荷载,不得改动室内原有消防、燃气等管 道设施; 2. 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在规定的时间内从事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 活动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 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文明施工,承担因施工不当造成相邻方 损害的,如房屋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墙体开裂等,由乙方承 担修理和损失赔偿责任; 4. 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施工方案,建立安全 生产责任制度和治安保卫制度以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乙方应严格按 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否则应承担未履行 职责引起的一切责任。 5 负责工程成品、设备的保护; 6. 文明施工保证施工现场整洁,及时清理现场产生的建筑垃圾。 三、遵守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业主公约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五、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 地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甲乙双方按以下约定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 一、施工期间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对变更内容、 变更的费用以及工期进行书面确认。工程变更的书面确认资料,作为竣工 结算和顺延工期的依据。 施工期间甲方需要对工程内容进行变更,应提前 3 日通知乙方。施工 中乙方不得对工程进行变更。 二、确认变更费用时采取下列原则即: 《工程报价单》中已有的项目按照《工程报价单》内的报价确定变更 费用;《工程报价单》中没有的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报 价确定变更费用;《工程报价单》中没有类似项目的,由双方根据市场价 协商确定。 三、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变更,乙方应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并且不得 顺延工期。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工程变更的价款,累计增加超过人民币 10000 元的,按照增加工 程造价的 90%支付。工程变更的价款,累计额减少超过人民币 10000 元的, 按照减少工程造价的金额,在应支付的工程价款中相应扣减。工程变更的 价款结算时按照变更的实际增减额据实结算。 第十三条 材料供应 一、乙方应按照施工图纸以及甲方的要求编制《工程材料、设备明细 表》并分别列明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二、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甲方应当在材料、设备送到施工现场 前通知乙方。双方就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环保等内容按照约定共同 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责任由乙方承担,不再另行计取费用。乙方编制的《工程材料、设备 明细表》中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数量为完成相应工程量的净值加上合理 的损耗(具体参照工程量消耗量标准)。乙方使用甲方供应材料超出约定 数量的,超出的部分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就甲方供应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的时间编制相应的计划并提 供给甲方。因实际施工进度与计划不一致的,乙方应提前    日通知甲方, 改变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时间。 三、 由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当在材料、设备送到施工现场 前通知甲方。双方就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环保等内容按照约定以及 国家的有关规定共同验收,由甲方确认备案。甲方对材料的确认备案,不 能免除乙方应负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材料需要送检的,乙方应将材料取 样送检。 四、双方供应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 量标准》等有关规定,并具有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 格报告。 第十四条 工期延误 一、 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经甲方确认后工期应当顺延: 1. 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 不可抗力; 3. 因物业管理的限制不能施工的; 4. 因政府对施工的限制; 5. 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二、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工期应当顺延: 1.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 2.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 3. 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 三、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 第十五条 质量标准 一、工程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当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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