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 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小型装饰 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工程概况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施工地点:
装饰装修工程建筑面积:
工程范围:(在□内打√,具体工程量根据合同约定确定)
□地面工程
□墙面工程
□天棚工程
□防水工程
□给排水工程
□门窗工程
□强电工程
□弱电工程
□通风空调工程
□消防工程
□燃气工程
□柜类工程
□砌筑工程
□改造工程
□室外环境工程
□其他工程
其他工程 :
工程设计
第二条 设计委托
甲、乙双方根据工程的实际,按照下列方式确定本工程的设计事宜(在 选择的□中打“√”):
□本工程设计由甲方另行委托他人完成,本章条款不适用本工程;
□本工程设计由甲方委托乙方完成。
第三条 设计工作及成果
一、甲方委托乙方完成本工程的设计,双方应约定各自应完成的工作内容及成果。乙方完成设计工作后应向甲方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二份供甲方确 认并留存一份。
二、甲方委托乙方的设计范围为:
三、乙方负责上门查看现场并测量数据,甲方应予以配合。查看现场的 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
四、乙方应根据设计的需要负责询问并记录甲方对空间使用设想、材质、档次等有关要求,并对甲方的要求如何实现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乙方根据现场情况,确定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资料的清单或者甲方应 配合乙方查明的内容。
六、 双方对设计要求应签字确认。乙方自确认之日起 日内完成 方案设计文件。
乙方应就完成的方案设计阶段文件向甲方进行设计讲解,并听取甲方的修改意见。乙方应就甲方意见是否采纳做出说明。
方案设计文件包括:
( )原始房型平面图;
( )平面设计布置图;
( )地面设计图;
( )天花设计图;
( )装饰效果图;
( )《初步工程报价单》;
( )其他:
七、双方对方案设计取得一致意见后应签字确认。确认文件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乙方在确认方案设计之日起 日内完成水、电、消防、 空调、弱电等设计文件。
八、双方对水、电、消防、空调、弱电等设计文件取得一致意见后应签 字确认,确认文件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乙方在确认之日起 日内 完成最终设计文件。
最终设计文件内容包括全套设计施工图及《工程报价单》 施工图包括:
( )封面;
( )目录;
( )材料表;
( )原始平面尺寸图;
( )墙体尺寸变动图;
( )平面布置图;
( )地面材料划分图;
( )天花布置图;
( )灯具位置图;
( )开关控制图;
( )强弱电插座布置图;
( )平面给排水走向图;
( )立面索引图;
( )立面图;
( )节点图;
( )构件图;
( )其他
乙方向甲方交付最终设计图纸,甲方签收确认后,用于工程施工。
九、乙方编制的《初步工程报价单》和《工程报价单》应经甲方确认。 双方不能就《工程报价单》达成一致的,双方均可解除本合同。合同因此 解除的,设计费用单独计取。
第四条 设计费用及支付
一、 乙方按照下列第 方式收取设计费用:
1. 设计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报价中,乙方不再另行收取设计 费用。若双方因《工程报价单》不能达成一致解除合同的,双方确定设计 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 元)。
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 日内支付给乙方。
2. 参照有关的收费标准,双方确定设计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 元)计取,设计费 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
甲方确认最终设计文件后 日支付。
3. 参照有关的收费标准,双方确定在设计工作范围内设计费用包 干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
甲方确认最终设计文件后 日支付(四)其他: 二、未完成设计前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甲方根据乙方完成的设计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
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 日内支付给乙方。
工程施工
第五条 工程承包方式
一、工程承包,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
1. 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 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供应其余部分材料。
3. 乙方只包工。
二、具体施工内容及做法,见附件《工程报价单》和施工图纸。乙方应 根据甲方的要求以及施工图纸确定具体内容及做法。对甲方的要求,双方 应制作相应的书面记录并签字确认。
乙方应保证施工做法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约定的 做法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施工所需的施工机具、设备等由乙方自行配备, 有关费用已经包含在乙方的报价中。
第六条 工程期限
一、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工程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日。本条约定的工期不包括依据第一章的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时间。二、 因甲方原因不能在约定日期开工的,以具备开工条件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双方应书面确认具体开工时间;三、因乙方的原因不能在约定的日期开工的,工期不予顺延。四、工程完工后,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在第十三条约定的时间内 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时间为竣工日期。因甲方原因不进行验收的,乙方 向甲方发出验收通知的时间为竣工日期。甲方在验收前擅自使用的,视为 已经验收,开始使用的时间为竣工日期。
第七条 工程价款
一、本工程采用下列第 方式计取价款:
1. 总价包干:本工程的包干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以及乙方供应材料范围内, 价款不会因人工费、物价的波动而调整。合同总价已包括人工费、材料费、 机械费、管理费、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利润、税金以及 有关协调服务费等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 固定单价:本工程的暂定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
《工程报价单》中所列的量均为暂定量,最终由双方根据实际完成的 工程量据实结算。计算工程量时除双方书面明确的外,均按照完成后的净 值计算,不包括任何损耗。《工程报价单》中单价为乙方根据列明材料规 格、档次、施工做法以及有关标准、规定完成单位工程内容的全部费用。 乙方应在报价时提供相应的材料样本,作为材料供应和验收的依据。双方 应就乙方提供的材料样本进行封存。
二、双方约定工程量的计量方法为:
第八条 双方指定人员
一、甲方指定人员
1. 甲方委派 作为代理人以代表甲方行使和履行本合同约定 的甲方所有权利和义务。乙方提交给甲方代理人的任何请示、函件或报审 资料等,均视为已有效的提交给了甲方。甲方代理人所做出的任何通知、 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均视为由甲方所做出。
甲方更换代理人的应提前 3 日书面通知乙方。代理人的联系方式为:
2. 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的,甲乙双方应明确监理的内容与权限等事 项。监理工程师的姓名: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
更换监理工程师的, 应提前 3 日书面通知乙方。 监理工程师的联系方式为: 。
二、 乙方指定人员乙方委派 作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代表乙方履行合同。项目经理的权限为: 。
乙方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5 日通知甲方并同时委派新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的联系方式为: 。
第九条 施工图纸
一、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
1. 甲方自行设计的,应当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二份。甲方提供图纸的 时间为: 。甲方应当提供施工地点的原结构、水路、电 路、消防等施工图或者配合乙方查明。
2.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二份供甲方确认并留存一份。
3. 本装饰装修工程没有设计图纸,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制作书面文字记录作为施工依据。乙方制作的记录应经甲方签字确认。
二、双方不得将施工图纸、设计方案等资料擅自复制或转让给第三方, 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第十条 甲方的义务
一、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待装修的房屋应具备施工条件,可以分阶段 提供施工场地的按照实际施工进度提供。
二、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三、无偿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施工所用的水、电费用由甲方 承担,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根据物业管理的要求办理有关开工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五、遵守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业主公约,并将需要乙方遵守的事 项告知乙方。
六、协调乙方与邻里之间的关系,取得对施工影响的谅解。
七、在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并委托设计单位出具有关设计文件前,不 得强制乙方有下列行为,并且乙方有权予以拒绝,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者工 期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
1. 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2. 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 体;
3. 在室内铺贴石材、砌筑墙体或者其他增加楼地面荷载超出设计安 全的;
4. 破坏厨房、卫生间等房间的防水层或拆改消防、燃气等管道设施;
5. 强令乙方实施违反有关标准、规范施工的其他行为。
八、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进行监督,按照约定对材料进行验收、隐 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九、其他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
第十一条 乙方义务
一、施工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 规程、防火规定,安全、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二、严格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和经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文件,不得拆改建筑主 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加大楼地面荷载,不得改动室内原有消防、燃气等管 道设施;
2. 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在规定的时间内从事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 活动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 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文明施工,承担因施工不当造成相邻方 损害的,如房屋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墙体开裂等,由乙方承 担修理和损失赔偿责任;
4. 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施工方案,建立安全 生产责任制度和治安保卫制度以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乙方应严格按 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否则应承担未履行 职责引起的一切责任。
5 负责工程成品、设备的保护;
6. 文明施工保证施工现场整洁,及时清理现场产生的建筑垃圾。
三、遵守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业主公约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五、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 地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甲乙双方按以下约定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
一、施工期间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对变更内容、 变更的费用以及工期进行书面确认。工程变更的书面确认资料,作为竣工 结算和顺延工期的依据。
施工期间甲方需要对工程内容进行变更,应提前 3 日通知乙方。施工 中乙方不得对工程进行变更。
二、确认变更费用时采取下列原则即:
《工程报价单》中已有的项目按照《工程报价单》内的报价确定变更 费用;《工程报价单》中没有的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报 价确定变更费用;《工程报价单》中没有类似项目的,由双方根据市场价 协商确定。
三、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变更,乙方应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并且不得 顺延工期。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工程变更的价款,累计增加超过人民币 10000 元的,按照增加工 程造价的 90%支付。工程变更的价款,累计额减少超过人民币 10000 元的, 按照减少工程造价的金额,在应支付的工程价款中相应扣减。工程变更的 价款结算时按照变更的实际增减额据实结算。
第十三条 材料供应
一、乙方应按照施工图纸以及甲方的要求编制《工程材料、设备明细 表》并分别列明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二、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甲方应当在材料、设备送到施工现场 前通知乙方。双方就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环保等内容按照约定共同 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责任由乙方承担,不再另行计取费用。乙方编制的《工程材料、设备 明细表》中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数量为完成相应工程量的净值加上合理 的损耗(具体参照工程量消耗量标准)。乙方使用甲方供应材料超出约定 数量的,超出的部分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就甲方供应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的时间编制相应的计划并提 供给甲方。因实际施工进度与计划不一致的,乙方应提前 日通知甲方, 改变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时间。
三、 由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当在材料、设备送到施工现场 前通知甲方。双方就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环保等内容按照约定以及 国家的有关规定共同验收,由甲方确认备案。甲方对材料的确认备案,不 能免除乙方应负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材料需要送检的,乙方应将材料取 样送检。
四、双方供应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 量标准》等有关规定,并具有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 格报告。
第十四条 工期延误
一、 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经甲方确认后工期应当顺延:
1. 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 不可抗力;
3. 因物业管理的限制不能施工的;
4. 因政府对施工的限制;
5. 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二、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工期应当顺延:
1.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
2.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
3. 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三、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
第十五条 质量标准
一、工程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当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