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总则
1. 目的。
本规定就公司内使用的印章的制发、改正与废止、管理及使用方法做出规定。
2. 公司印章的定义。
本规定中所指印章是在公司发行或管理的文件、凭证文书等与公司权利义务有关的文件上,因需以公司名称或有关部门名义证明其权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在盖公司印章时使用含公司名称、部门名称及签名人的橡皮图章,不在本规定所指印章之内。
关于制定与改刻、废止
1. 提起议案者。
公司印章的制定,改刻与废止的议案由秘书处提出。
2. 手续。
秘书处必须在提出的议案中将新旧公司印章的种类、名称、形式、使用范围及管理权限说明。
3. 刻印与改刻。
公司印章的刻制由秘书处负责,同时,如果需要更换或废止的印章应由各管理人迅速将旧印章交还秘书处。
4. 废止印章的保存年限。
除特别需要,由秘书处将废止印章保存3年,然后在征得原使用者的意见后再行处理。
5. 散失、损毁、被盗。
公司印章在受到散失、损毁、被盗的情况时,各管理者应迅速向秘书处处长递交说明原因的报告书。同时秘书处根据情况依规定的手续办理。
登记办法
1. 印章登记台账。
印章在秘书处进行登记。
秘书处应将每个印章登入印章登记台账内,并将此账永久保存。
2. 印章在公司以外申报时的登记。
印章在公司以外登记或申报时,应由管理者将印章名称,申报年月日以及申报者姓名汇总后报秘书处。
手续
1. 盖章审批。
公司章的使用依照以下手续:
(1)公司及高级员工名章。
使用公司或高级员工名章时应先填写“公司印章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写明申请事项,征得部门经理同意后(若经理不在时,由经理事先指定代理人),连同需盖章文件一并交印章管理人。
(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