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
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
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二、征税项目、范围、计税依据及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
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每月收
入上额减除 800 元费用后的余额(武汉市为 880 元)超额累进 5-45%。
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安业、
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
所得;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
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个体工商
户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
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超额累进 5-35%。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
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