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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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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日林间 上传于:2024-05-22
XXX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办法 目的 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适用范围 适用于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编制依据 释义 “三重一大”事项 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 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公司战略规划、改革和业务重组、资产和产权管理、生产建设计划预算、融资计划、经营预算和决算、利益调配、机构调整、薪酬和考核、变更公司形式或解散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指党委管理干部的职务调整等事项,主要包括干部的管理、任免、考核,后备人员选拔,不包括上级公司直管干部。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决策。主要包括资产或股权并购项目、重大投资项目、融资项目、对外担保项目、金融衍生业务,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指年度预算外大额度资金支付事项决策,和年度预算内相关批准文件支持下的大额度资金支付。 决策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依法依规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公司各项重大决策符合中央精神,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相关决策机构依据职责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科学决策。要做好决策前期的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防控决策风险。 民主决策。要将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决策机构和决策程序 党委 湖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党委是经上级公司党委批准,在公司设立的领导机构。党委在公司发挥领导作用。 党委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集团公司党组、上级公司党委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 股东会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3.2条所指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 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等。 股东会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行使决策权。 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行使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3.2条所指文件规定的应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 董事会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及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等。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事先经党委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行使决策权。 “三重一大”事项(包括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由党委会讨论和决策。经营管理方面事项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股东会作出决定,或者根据董事会授权和公司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其中,大额度资金事项中的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支付,在相关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或者年度预算外大额度资金支付事项已经获得批准的情况下,根据公司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6.4 对于按照相关规定应当报国家部委、集团公司、上级公司批准、核准或者事前备案的事项,公司内部批准是指批准上报。 6.5 对于需上报上级公司审核、审批的其他事项,参照上级公司和公司权限手册执行。 6.6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范围及决策权限分配详见附件。 相关要求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决策前,应当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相关专家意见;对于重大国有产权、资产处置事项,应当事先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合规性等方面深入研究;对于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事先征求派驻纪检组意见;对于企业改革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于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应当由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预审查。 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会议形式由集体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者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向相关决策机构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相关决策机构应当在事后按照程序予以追认。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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