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重大决策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行质量,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程序,减少和避免投资失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集团)公司以及下属企业(子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的管理工作条例。
第二条 管理范围是指(集团)公司以及下属企业(子公司)的技术改造、对外投资、招商引资等项目。
第三条 下属企业(子公司)是指(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投资委是(集团)公司董事会的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投资委按程序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结果,投资委日常工作机构设在规划发展部。
第五条 规划发展部负责(集团)公司技术改造项目、对外投资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和审批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投资委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㈠ 审核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投资不足500万元,但发展前景好,市场潜力大的投资项目;
㈡ 审核投资额在100万元(包括100万元)以上对外投资项目;
㈢ 审核重大工业产权对外转让,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商标、品牌等。
第七条 规划发展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㈠ 对(集团)公司以及下属企业(子公司)的所有技术改造、对外投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和审批工作。
㈡ 审核投资额在50~5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10~100万元的对外投资项目以及招商引资项目,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报主管领导审批。
㈢ 审核投资额在500万元(包括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100万元(包括10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以及招商引资项目,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立项评审,报投资委员会审核。
㈣ 审核工业产权对外转让,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商标、
品牌等,并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决定是否报投资委审核。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投资委对重大项目采取专题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经规划发展部立项评审后,报投资委。投资委即召开会议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方案、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经济效益等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形成意见后,书面报董事会,由董事会对投资与否进行决策。董事会同意后,由规划发展部下达承办。
第九条 规划发展部仍按(集团)公司现行行政审批程序办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申报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发展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形成意见报主管领导或投资委审批。
第十条 经规划发展部初审后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十天内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