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重要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使公司对重要事项处置、事态进展情况和事后调查、处理等工作得到全面掌控,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要事项报告原则:重要事项报告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三条 公司各部(室)、二级单位及在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均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章 重要事项内容
第四条 重要事项内容:
(一)有关部门、人员来公司指导工作、洽谈业务;
(二)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
(三)联络接待中人员财物的支配;
(四)紧急和突发事件,包括群众信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围堵、请愿罢工、疫情、自然灾害等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
(五)重大经营决策、技术改造、大宗采购行为;
(六)财务收支情况、大宗借贷款项、公司融资及大宗信贷业务;
(七)主要工作人员的聘用、任免、待遇、奖惩、辞退等情况;
(八)省、市、区各部门以及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领导任职的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发来的信件、通知、邀请函、邮件等;
(九)影响生产经营、安全环保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