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及对外披露制度
制度名称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及对外披露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子公司的经营风险,规范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及对外披露负责人包括以下机构和人员。
1.子公司董事会和委派董事。
2.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母公司董事会。
4.母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5.母公司负有外信息披露职责的专门机构及人员。
第3条 本制度适用于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2章 重大事项范围
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子公司委派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母公司董事会。
第4条 各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
第5条 重大交易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行为。
2.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3.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4.提供财务担保。
5.转让或者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