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系统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备案系统、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 定期披露的信息
1、基金名称、类型、组织形式、管理类型、投资类型、币种;
2、基金成立日期、到期日;
3、基金注册地、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承诺函;
5、基金募集规模、主要投资方向;
6、基金合同、委托管理协议;
7、基金托管人、托管协议;
8、投资情况、投资标的、投资金额、投资者信息。
第八条 基金定期更新的信息披露
1、年末基金实际规模;
2、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运营服务费等;
3、已投出规模、年初和年末基金资产净值、年末基金资产总值、利润、分红、预期内部收益率;
4、预定基金存续期限、财务杠杆倍数、负债规模;
5、投资标的、投资金额、投资者信息。
第九条 基金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
1、基金合同及其相关信息变更;
2、基金管理人变更;
3、托管及账户信息变更;
4、挂牌情况变更;
5、外包业务变更;
7、基金清算。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形式
第十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
1、首次信息披露:基金成立;
2、定期更新披露信息:年度;
3、临时信息披露:基金重大事项更新。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形式
1、在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备案系统进行信息披露;
2、以邮件形式发至各基金合伙人,管理人留存纸质文件备案。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实施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行政办公室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部门提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三)风控及合规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五)董事长或其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