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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登记备案管理与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基金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按照监管规定报告公司日常投资运作的重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包括发行预备案及产品成立备案、定期事项报送、重大事项报送三部分内容。(公司 部门)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产品发行成立备案,并对公司及产品信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更新,保证本公司旗下管理的基金及时准确地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和信息更新。
第三条 公司对各类报送事项采取三级复核检查机制。经办人需在协会规定的时点内录入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准确、完整;一级审核为经办人的备份人,负责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