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壳儿网络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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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金融的存在逻辑及组织形式
一、背景和定义
非正规金融,也被称为非正式金融。世界银行认为,非正规金融是指那些未被央行监管当局所控制的金融活动。国内有些学者的研究讲非正式的金融等同于民间金融。本文所讨论的非正式金融组织,主要是指在非正式的合同、契约下一些制度安排。这种组织很少利用通过成法典的法律系统强制执行来实现的正式的、契约性的职责。然而,这些组织中仍存在定义完好的规则,无论这是体现在其构成中还是体现在其古老的传统中。这些安排往往是公开的,并伴随着参与交易的双方对彼此了如指掌。当然,随着近年来金融创新热潮的渐次涌起,这些制度安排的很多内容被参考、采纳,并用于正式的金融产品设计之中,有些获得了一定的成功,但也有一些碰到了一定的问题。因此,重新审视这些非正式金融的制度安排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非正式金融组织往往起源于风险。在很多地区,处理风险的市场机制,不论是保险还是信用,均未得到太好地发展。这常表现在书写和执行市场合同中存在困难。因此,绝大多数的此类组织,都将重点放在了风险共担和保险上。这有三个原因。其一,当起风险共担作用的市场机制匮乏时,信用可作为一种保险的替代品发挥作用;个人可通过借贷来替代保险补偿,以抵御临时冲击。其二,在借方遭受不可预见的危机时,如果贷方愿意将其已收回的借款重新贷与借方部分,那么信用和保险间的界限便将变得模糊。其三,当信息不完全或是执行机制无法完全发挥作用时,最完美的契约形式将类似于一个信用和保险的混合体。一个纯粹的信用安排,而非一个为偶发事件签订的合同,在充满风险的环境中是不可能成为最优选择。
二、非正式金融的存在逻辑
(一)收益及抵御风险
为抵御收入不稳定带来的风险,个人通常从储蓄或是寻求多样化收入来源的机会做起(就像 Jonathan Morduch 在本专题讨论的那样)。将非正式金融组织思考作为一种可以向个人提供综合收益的客观存在是有益的,而这一综合收益是人们无法从多样化的个人项目和储蓄中实现的。
储蓄仅能抵御一小部分不稳定收入引致的风险。而非正式金融组织的制度安排可以为居民团体带来综合收益。事实上,已经观测到的这些设计确实被视为可最好地从交易中获得收益,而这些交易则源于个体的民间接触。
(二)监督
在监督问题上,非市场组织也常表现出比较优势。自 Striglitz(1990)来,监督机制以“同行监督(peer monitoring view)”为人所知(也可参考 Araott 和 Stiglitz,1990)。在一系列各异的非市场环境下打拼的个体往往相互间十分了解。因而,他们会比正规金融机构如银行或保险公司更有能力去监督彼此。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在正规金融机构败北之时,很多非正规金融机构却仍然可以有效运行。
比如在低收入情形下,农业保险计划和正式银行安排的频繁失效就可以归因于信息问题如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Braver-man 和 Guasch,1986;Binswanger,1986)。在涉及团体借贷计划和信用合作的讨论中,同身份监督观点也是富有成果的。在地理上紧邻的个体间运行的风险共担计划也反映出一些优势,即个体想从那些安排中偷懒是更为困难的。更进一步说,非正式保险的偿付可以更为精确,这是通过一些在更正规的机构中完全不可行的方式来实现的。比如,成立小会团来关注保险情况。因此,尽管在某些方面市场面临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但是非市场组织仍能够运行。
(三)执行 就执行问题而言,非正规市场组织的比较优势表现为两方面。首先从惩罚的广度上看。在绝大多数社会结构中,本来就已经存在社会控制机能,来限制危害社会的行为:Wade(1988)提供了一个类似机能在印度村庄中的富有启发性的描述。因此,即便一个人并未违反书面合同,倘若无法履行责任他仍会受到惩罚。
其次从惩罚的深度上看。在很多地区,相对而言很多正式组织比如银行、保险公司都是新设的,但非正式环境中的相互协作却有相当长的历史。这也许可以体现为相对不流动的地域和亲缘纽带。在任何情况下,运用无限重复博弈(比如囚徒困境)中的惩罚矩阵预测出来(Fafchamps,1992)的符合道德的收入均可以很合理地契合于某一环境类型中,而其中非市场则组织十分繁荣。
可将村庄经济体视为一种组织,在其中人们数代彼此生活在一起。Moore(1994),强调了在成员相互熟识的环境中找到有效收入的可能性。特别是紧密的社团可以利用这些安排。但当对个人而言信息是完全私有时,这些安排便是不实际的了。
三、非正式金融的组织形式
本文集中考量几种非正式金融的组织形式,包括联合贷款(group lending)、信用合作社(credit coopertatives)、合会(rotatingsavings and credi associations)等。
(一)联合贷款(group lending)
对联合贷款(group lending) 的研究始于 Stiglitz(1990)和Varian(1990)。孟加拉乡村银行(Grameen Bank)的成果更进一步推动了这方面的探索。孟加拉乡村银行是孟加拉的一个联合贷款项目,它的成功引起了公众和学术领域的巨大关注。一个联合贷款项目的特点在于借方的还款义务是共同的(joint liability)。
项目给予团体大量的自主权用以在成员中分配那些资金。在一些情况下,还款义务是共同的,但从一开始贷款就是指定给特定个人的。在贷款给劣势团体时,孟加拉乡村银行享有很高的还款率,这使其在贷款项目上成为对其他地区的一个模版。
联合贷款是一个很有意思的契约安排。Stiglitz 和 Varian 均认为它可以提升监督激励,因为在团队中的每一个借款人都很可能对他人的行为十分了解,并且,在共同还款(joint liability)下,他们的支付要取决于他人的项目是否成功。换句话说,共同还贷的运行就像一种强制的风险共担安排。可是,团体贷款并不能保证还款激励。它有争议地依赖于个体如何复制团体行为以及项目的技术。
Besley 和 Coate(1995)进一步阐述了关于团体贷款如何运行的理论的不明确处。他们建立了一个共同还贷模型里,两个借款者和一个贷款者之间的偿付博弈 (也可参考 Armendáriz deAghion,1994)。在这个模型中,对还贷率而言团体借贷既有积极面又有消极面。如果一个个体的项目运行良好而他人却不顺利,那么将导致一个个体来偿付其他所有人的贷款,以避免来自贷方的惩罚。然而这一可能性提高了偿还贷款的成本,并有可能导致两种个体都违约,而在针对个人的贷款中,这种违约行为是仅需要借款人一人承担的。
(二)信用合作社(credit cooperatives)
信用合作社(credit cooperatives)是另一种尝试利用民间信息和执行力的组织形式。典型情况是它们从银行或政府借钱,然后将这些资金作为贷款分配给它们的成员。一些吸引成员存款的内部筹资方式也很常见。Banerjee、Besley 和 Guinnane(1994)将设计极优的信用合作社作为同地位监督问题加以研究,该文强调了信用合作社的构成可以影响其运行的监督量。他们关注于其它条件的变化如何影响监督量,那些变量包括未借钱者提供的保证量,成员借给合作社的金额,以及付给存款的利息。就像我们下文探讨的,他们还试图用德国的数据检测这一模型。
十九世纪的德国合作社是一个模版,其现已广泛根植于世界各地。它们存在于城镇和农村,甚至存活于信用市场完全发达的环境如当代员工储蓄互助社(employee credit unions)与商业捆绑的环境。若说合作社可以减少顽强存在于全面发达的金融体系内的逆向选择遇到的风险问题,并降低收贷成本,则没什么可惊讶的。在运行良好的发达金融系统中,农业合作社仍能继续存在。在这些体系中它们有时会与其他业务联系在一起,比如农业推广。然而,公平地说,随着信用体系的发展,这种机构的相对重要性也在降低,这表现在民间信息和执行力的重要性降低上。
关于信用合作社的实践经验是复杂的。这点可部分表现在跨越时空移植其组织结构的困难上。Guinnane(1994)提供了一段有趣的文字,是早期一段发人深省的经历的,在其中爱尔兰试图移植德国信用合作社的模式。更为普遍的是,很多国家的政府在推行部分信用合作系统后发现自己面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