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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管理使用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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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醉 上传于:2024-08-31
关于印发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管理使用规定暂行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0188号区县民政局残联老龄办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管理使用规定暂行已经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办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一年四月二十日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管理使用规定暂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104号精神为规范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以下简称养老助残券的管理使用制定本规定一印制养老助残券由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老龄办根据全市居家养老助残服务的需求量提出印制方案由政府公开招标印制由市老龄办和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监制二样式养老助残券正面分为正券和副券正券印有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年月区县编码使用区县名称拼音第一个大写字母标注如东城为DC编号二维条码盲文面值1元的为颐和园佛香阁图案面值2元的为天安门图案面值5元的为故宫角楼图案面值10元的为华表图案面值20元的为长城图案正券和副券之间印有北京市老龄工作会员会办公室骑缝荧光防伪章副券印有副券面值年月区县编码编号背面印有使用须知和北京市老龄工作会员会办公室荧光防伪章底色分为粉色和蓝色两种粉色为老年人专用券蓝色为残疾人专用券三发放一政府每月为16至59周岁无工作重度残疾人60至79周岁重度残疾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100元养老助残券符合条件的市民提前一个月到户籍地或居住地居村委会提出申请人户分离人员在户籍地申请的80岁以上老年人须提交现居住地出具的居住证明在居住地申请的须提交未在户籍地申领养老助残券的证明入住福利机构的该福利机构所在地视为其居住地由该地居村委会办理有关手续区县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特殊情况可顺延10个工作日并于批准之日起开始发放养老助残券具体申请审批程序由区县制定二主管部门应以季度为单位在每季度末发放下季度的养老助残券三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残联负责向本级主管部门提供辖区内符合发放条件的残疾人员名单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养老助残券的发放和结算工作四使用一养老助残券用于在全市居家养老助残签约服务单位和指定服务单位购买服务经区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支付家庭保姆费用不得购物或兑换现金二签约服务单位指与各级主管部门签订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居家生活服务的单位指定服务单位包括各级养老机构及其分设机构如老年公寓敬老院福利院光荣院民办养老机构等老年活动中心残疾人服务机构等三养老助残券年度有效特殊情况需跨年度使用的根据财政年度预算结算制度的要求要在下年度1月31日前使用五结算一签约服务单位和指定服务单位及家庭保姆收取的养老助残券在其所在的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主管部门结算二区县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完成辖区内上季度养老助残券的结算汇总工作并报市老龄办市残联市老龄办根据区县结算汇总情况核拨福利彩票公益金市残联根据区县残联核报的结算情况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30日前提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平衡方案资金结算由区县残联具体实施三区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辖区内养老助残券的结算情况进行年度决算并报市老龄办六管理要求一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养老助残券的管理制度服务单位管理制度和符合财务管理要求的结算制度二各级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保管养老助残券提供专门存放保管的场所和设备确保养老助残券的安全对养老助残券的接收下发要进行登记备案接收时要有专人签字发放时要填写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发放登记表须有领取人签收三各级主管部门每季度要统计公布签约服务单位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区县主管部门每季度要汇总本地的签约服务单位情况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联系方式等并上报市老龄办四养老助残券回收后保管一年区县主管部门报经市老龄办批准后到指定地点统一销毁五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养老助残券监管对流通中的养老助残券定期抽查对回收的养老助残券严格辨别真伪发现伪券立即报主管部门六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查处采取虚报伪造倒买倒卖等非法手段骗取或变现养老助残服务补贴的行为服务单位出现上述行为的不予结算养老助残券并取消其养老助残签约服务单位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七要加强对从事养老助残券审批发放和结算工作人员的管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养老助残服务补贴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规定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北京市老龄办北京市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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