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一、事项名称
增值税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二、事项类别
> 发起方式,纳税人
和 办结方式: 即办
> 全省通办: 否
网上办理: 是
关 适用层级: 县(市、区)级
> 最多跑一次: 是
三、办理条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
法状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备案。
四、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
发票领购矢的变更、缴销手续-”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5 号公布,国
家税务总局令第 37 号、第 狂 号、第 48 号修改)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
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五、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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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需知:
1. 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
务局办理) 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2.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益章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3.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六、办理流程
8 EC-人 CC
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