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薪金、福利制度
第一条 员工薪酬管理制度
1.总则
为体现对员工的激励作用,保护人力资源,吸引优秀人才,同时也为提供公平的待遇、均等的机会,促进公司及员工的发展成长,特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和政策,按照按劳分配、整体兼顾、考核发放的原则制度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除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外的全体员工。
2.薪酬结构及标准
(1)员工的薪酬采用弹性岗位技能等级制,即以员工的劳动责任、劳动技能、劳动条件等基本劳动要素评价为基础来确定员工的薪酬水平。
(2)员工薪资由月薪及年终双薪构成。
月薪=标准工资+奖金
标准工资=基本工资+福利津贴+岗位工资+工龄工资
标准工资为员工的合同工资,根据每位员工的任职岗位、资历、能力等确定。
(3)奖金。奖金即月奖金,是为体现公司整体效益与员工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更好的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而设立。根据公司每月经营状况,由股东会决定提取月营业额的作为奖金发放。奖金实行“奖金分数制”,即结合职级、部门及工作岗位设定不同的奖金分数级别,计发奖金。
(4) 特殊津贴。经批准的特殊津贴(如工种津贴),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核准,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部具体发放。
3.薪资的管理
(1)薪资按照先劳动后取酬的原则,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取得经济效益的考核结果发放。
(2)于每月15日按月支付,遇节假日提前发放(特殊情况除外)。年终奖金在年终支付,补贴每季度凭发票经报销程序到财务报账。
(3) 新进人员自报到日起薪,试用期月薪按实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4) 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其薪资计发到离岗之月,同时按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发给6个月基本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5)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劳动合同没有到期的,其薪资计发到离岗之月,同时按在公司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到期的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6) 违法、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因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和申请辞职获准的员工,其薪资计发到离岗之日。
(8)员工死亡,其薪资计发到死亡之月,其他待遇按照《员工其他福利制度》执行。
(9)工作尽量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公司不提倡加班。
(10)员工参加学习、培训或出国留学,离职期间按下列标准计发薪资:
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指令性参加学习、培训或出国留学的,视同出勤,薪资按在岗时的标准核发。
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参加短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半脱产培训的,工资按照在岗时减半计的标准核。
第二条 员工福利制度
1.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