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店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因乙方经营需要,现甲方将步行街63#的临街门店租给乙方经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租给乙方的门店为现状, 租前业经乙方同意,租期为 年,即(公历)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终止,租期内,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房屋内的结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中止合同,同时要求乙方赔偿。
2、门店租金为每年 元整,每年7月1号交付,一次性付清,如合同期满续租时,应提前一个月和甲方协商房租,同等条件下,优先租给乙方经营。
3、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自负国家和地区的一切税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转让或出租给他人经营,一经发现,甲方有权中止合同。
4、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水电门窗如果出现损坏,应自行维护更换甲方概不负责,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应保证电路,下水道畅通,如果合同期满,水电出现问题没有解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水电费按表由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