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规章制度
为搞好企业现代化管理,健全公司组织、树立经管制度、提升企业文化,使员工
尽快熟悉工作环境,能安心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凡公司人员都应遵守本规章之
各项规定,对表现优良者给予嘉奖,小功,大功奖励,对违规乱纪者视情节给予
警告,小过,大过,降职或记过开除处理.
1应患于职守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服从安排.快乐生产,劳多结合!
2. 公司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矿工.
3.因事需请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允许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4.工作时间不得在车间吃零食,吸烟,乱丢垃圾,看小说、书报、谈笑、打随睡!
5. 屡次迟到、早退,经多次教育未改正,严重者作开除之处理记小过处分 〔20
元) .
6. 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闪、劝阻而不听者记小过 (20 元) .
7. 不得擅自变更工作方法! 不得私自拆装车间照明电线,插座、灯头或使用电
炉、电热回,致使发生危险者罚款 100 元.
8. 不得动手打人,出手帮凶,打架时造成对方身体伤害者,使用武力或携带办
器威逼丽吓他人安全,实施暴力或重大侮辱之行为者给予罚款并送司法部门.
9. 盗窃同仁或公有财物价值在人民币拾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并送司法部门.
10. 有了工人员: 旷工半天扣当天,旷工一天扣三天,如令厂方生产有所延误造
成损失严重者,一次以示警告,如若再犯给以开除处理。
11. 雇员醇职者, 需提前三十天提出申请, 经各级主管核实后,方可生效,离职时,
员工必须办齐离职手续,交接完成后,工资结清离厂.
12.未经批准擅自离职,切连续旷工三日者,以自动离职论处,员工无条件放弃工资
及任何费用,放弃任何申诉权,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失将追究法律责任.
13. 通过多次培训后不能竹任工作及工作表现不佳者被公司醇退,公司将提前
通知本人办理高三手续,只发给被辞退人员在厂期间出勤工资.
14. 凡严重违反厂规厂纪而被公司开除者一律先记大过,当天办理离三手续,
并结算工资, 不得停留在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