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给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下列日期为法定节假日:
1. 元旦
2. 春节
3. 清明节
4. 劳动节
5. 端午节
6. 中秋节
7. 国庆节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分为下列数种:1. 事假:因事必须本人处理,得请事假,且全年不得超过天。2. 病假:因病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得请病假,全年不得超过周。3. 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得请婚假,不得超过天。4. 产假:员工本人生产,须请产假,不得超过个月。
5. 丧假:
(1)父母、配偶、子女丧时,得请丧假,不得超过7天。
(2)祖父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姐妹丧时请丧假,不得超过4天。
6. 公假:员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请公假,其期限依实际情形呈请主管核实。
(1)参加兵役检查或军政机关的调训,期限在1个月以内者。
(2)公司遣赴国内、外实习或考察者。
7. 慰劳假:员工依其在本公司服务年资分别给予慰劳假,其休假日期应提前一个月经申请核准后得休假。
凡服务年资满2年者,给予慰劳假3天,其后服务年资每一年给慰劳假1天(服务年资的计算,截至上年12月31日为准)。该年度应休慰劳假以一次休完为原则;确因业务之需要,给予缩短假期或改期休假。
第三条 凡依规定享有慰劳假者,若在当年度内未正式提出申请,则视为放弃论。
第四条 凡请假超过规定日数而其超过日数应补慰劳假日数者,不再给予慰劳假。
第五条 员工请假事先填请假条,依规定事情核准,并送人事部门登记后,始为准假。凡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或未请假而缺勤者,若因临时急病或重大事故经证明属实,并于事后3天内依规定申请核准外,应以旷工论。
第六条 员工请假应依下列规定呈请批准:
1. 助理以上人员请假3天以内者(含3天),请总经理核准,超过3天者呈董事长核准。
2. 经(副)理人员请假3天以内者(含3天),呈总经理核准,超过7天,呈请董事长核准。
3. 其余人员请假3天以内(含3天)呈请所属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