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有关事项告知书
尊敬的 (先生/女士):
根据《长沙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有申领失业保险金权利。您办理完失业登记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对您提交的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后将按月核发失业保险待遇。现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并严格遵守。
一、关于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条件及注意事项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已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失业登记;(四)失业保险无欠费;(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或者长沙银行储蓄卡,有外地参保记录需要办理转移合并手续的,需提前告知工作人员。
二、关于待遇停发
按照《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失业金按月发放,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如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提供入职单位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入职证明停领失业金;(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