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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SRSE
一、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条件
《一)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交医疗保险费,2、参保人按规定到定
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
保险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费用:; 3、符合异地就医条|
件,并办理了有关手续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 参保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未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2、因故意自伤或
因本人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3、属其他责任人应承担责任的,4、出国或赴|
港、澳、台地区期间进行治疗的; 5、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自费的。
二、医疗保险待遇
5一) 门诊医疗待遇。被保险人患病门诊治疗费用〈包括定点药店购药)
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个人自付。个人帐户由被保险人|
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等组成。个人帐户资金的本金和
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二) 住院医疗待遇。现行起付标准;一级医院 300 元,二级医院 500
元,三级医院 800 元;最高支付限额年内累计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
工资的4倍。共付段费用:起付标准以上,10000 元以下医疗费用〈属基本
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下同), 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 10% ;
10001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医疗费用, 统筹基金支付 85%, 个人自付 15% ,
20001 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 80% ,个人自
付20% 。外转院的自付比例每费段各提高 2 。
《三) 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已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符合基本
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超出每个社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由补
充医疗保险支付,每个社保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 15 万元。
三、医疗保险待遇申领程序
(一) 本地就医及结算程序。被保险人患病需住院治疗时,应填报《住
院治疗审批表》并经定点医疗单位审批同意〈平诊当天办理,急诊应入院治
疗 3 天内补办审批手续) 方可记帐住院,办理住院时个人应先交起付金,出
院时应与医院结算交清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社保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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