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的享受待遇
1、门、急诊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年度内《1 月 1日-12 月31 日)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
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 2000 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
合同期内派遗人员 2000 元以上部分报销 50%,个人自付 50%:
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遗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 2 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
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
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
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
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
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
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e住院押金: 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在收入住院时,医院收取
参保人员部分押金,押人金数额由医院根据病情按比例确定。如被派遗
人员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能按时足人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 住院押金由派
中人员个人全额热付;
结算周期: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每 90 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不超过
90 天的,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周期;
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
排异药、患有精神病需常年住院的患者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每 360 天为
一个结算周期;
e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的家庭病床治疗发生
的医疗费用,每 90 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e参保人员出院或阶段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