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甲方出租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人: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就房地产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将座落在 甲方所拥有之物业(以下简称“该物业”)出租给乙方作 用途使用。该物业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物业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 元),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个月,合同期租金总额为 元整。租金按 结算,以 形式支付给甲方,由乙方在每 的第一个月 日前缴付租金。
三、乙方已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元整(¥ 元)作为该物业租金押金(保证金),乙方在租赁期满之日缴清租赁该物业的一切费用后,甲方应将押金(保证金)无息退回乙方。本押金不得于租赁期满前抵付租金。
四、甲方应提供该物业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甲乙双方应分别审查并确认对方文件的真实合法性。
五、租赁期内,甲方承担下列责任:
在付清水、电、煤气费、管理费等应付费用后依约将该物业及设备交付给乙方使用,同时保证屋内附属设备、设施能正常运行及使用。
负责该物业和设备的安全使用,承担物业设备正常的维修费用。如甲方应及时进行物业及设备维修,因甲方延迟维修而使乙方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甲方负责赔偿。因物业维修须乙方临时搬迁时,甲方应与乙方签订回迁协议。
甲方在租赁期内如转让该物业之所有权,应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物业。乙方不购买的,不得拒绝新业主之继续执行本合同之出租权,乙方有权继续执行本合同至租赁期满。
租赁期届满甲方要求收回该物业,应在租赁期满之日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甲方继续出租该物业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甲方因该物业发生任何经济及产权纠纷,均与乙方无关,乙方有权继续执行本合同至合约期满为止。如因此而导致乙方收到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所收到的损失。
为了保证乙方的隐私权,甲方没经过乙方同意不许私自上门,要经过乙方同意。除非是乙方造成的问题,甲方有权上门对该物业进行检查维护。
六、租赁期内,乙方承担下列责任:
依约按期缴纳该物业租金。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对该物业进行扩、加、改建或转租、转让、分租或与他人互换房屋使用,乙方保证不改变房屋用途。
如需与他人合作使用该物业或利用该物业进行联营、经营均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重新议定房租。
因使用需要进修房屋内部装修,须经甲方同意。
要爱护和正常使用房屋及其设备,发现房屋及其设备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配合甲方检查和维修该物业。因此延迟房屋维修而造成甲方或第三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或原配置的设备损害的,乙方应负责赔偿或修复。
不得在承租的物业内安装或使用查过水、电表容量的任何水电设备及储存有危险、易燃等违禁物品。
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应交还承租物业和原配置的设备给甲方,如须继续承租该物业,乙方应当提前30日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合同。
租赁期内,该物业的管理费、水电煤气费、数字电视费、电话费、空调电冰箱添加雪种费由乙方承担。
乙方于租赁期满、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时,应即时迁出及交还该物业给甲方,如有任何遗留物品,甲方有权做出处置。
七、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守约方有权要求提前解除合同,违约方以等额于壹个月的月租金的金额作为违约金予以赔偿。如仍不足弥补由此而造成之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方仍应作出赔偿,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准。
在租赁期内,如果乙方是单位或公司财务出账的,时间由甲乙双方自定协商。如乙方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