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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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昼夜 上传于:2024-08-29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httpwwwlawlibcomlawlawmlaspbbdwD6D0B9FAB1A3CFD5BCE0B6BDB9DCC0EDCEAFD4B1BBE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年第号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已经年月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主席吴定富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万元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第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第十条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第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内控制度健全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第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本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第十三条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后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第十四条中国保监会依法批准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许可证自动失效第十五条依法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第十六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立合并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第十七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一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二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三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四变更主要股东五变更注册资本六股权结构重大变更七修改公司章程八撤销分支机构第十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第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年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续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中国保监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前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批准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决定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缴回原证准予延续有效期的应当领取新许可证第二节任职资格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一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第二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二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三从事经济工作年以上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五诚实守信品行良好从事金融工作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的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年以上或者企业管理职务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的限制第二十二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年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四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年五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第二十四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第二十五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免除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任免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第二十六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日内和结案之日起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第二十七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个月第三章经营规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将许可证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显著位置第二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代理业务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二代理收取保险费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十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开展保险代理活动应当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区域不得超出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第三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等业务的人员第三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小时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小时其中接受法律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小时第三十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收支情况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代收保险费的应当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第三十四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代理销售保单的基本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代理保险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等二保险费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情况三保险代理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四其他重要业务信息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第三十五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妥善管理和使用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材料代理关系终止后应当在日内将剩余的单证及材料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第三十六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委托代理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并在开展业务时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以及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被代理保险公司或者相关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在客户告知书中说明第三十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向投保人明确提示保险合同中免除责任或者除外责任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条款第三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之日起日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第四十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确保该保险持续有效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万元同时不得低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倍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人民币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额度第四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缴存保证金的应当按注册资本的缴存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证金缴存额达到人民币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保证金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不得动用保证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注册资本减少二许可证被注销三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节禁止行为第四十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第四十四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范围第四十五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一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二误导性销售三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销售假保险单证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四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五虚构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编造退保套取保险佣金六虚假理赔七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八其他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第四十七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行政权力股东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二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退保金或者保险金三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四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五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四十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不得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第四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第五十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坐扣保险佣金第五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第五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业务人员的条件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第四章市场退出第五十三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延续二不再符合本规定除第六条第一项以外关于公司设立的条件三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四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五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第五十四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延续有效期或者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应当依法组织清算或者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结算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或者结算报告第五十五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解散第五十六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解散的应当自解散决议做出之日起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一解散申请书二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的解散决议三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和清算方案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清算结束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第五十七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解散在清算中发现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提出破产申请其财产清算与债权债务处理按照法定破产程序进行第五十八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第五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退出市场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延续二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三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解散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及时交回许可证原件第六十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一所属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许可证被依法注销二被所属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撤销三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四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被注销许可证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交回许可证原件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并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相关的电子文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报送的报表报告和资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第六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会计账簿业务台账以及佣金收入的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年以下的不得少于年保险期间超过年的不得少于年第六十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将监管费交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账户第六十四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个月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利润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相关审计报告中国保监会根据需要可以要求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第六十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第六十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机构设立变更是否依法获得批准或者履行报告义务二资本金是否真实足额三保证金提取和动用是否符合规定四职业责任保险是否符合规定五业务经营是否合法六财务状况是否良好七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报告报表及资料是否及时完整和真实八内控制度是否完善执行是否有效九任用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规定十是否有效履行从业人员管理职责十一对外公告是否及时真实十二计算机配置状况和信息系统运行状况是否良好第六十七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因下列原因接受中国保监会调查的在被调查期间中国保监会有权责令其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涉嫌严重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二经营活动存在重大风险三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第六十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中国保监会的现场检查工作不得拒绝妨碍中国保监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一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拖延转移或者藏匿二相关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到场说明情况回答问题第六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一业务或者财务出现异动二不按时提交报告报表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三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四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第七十条中国保监会可以在现场检查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委托上述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中国保监会应当将委托事项告知被检查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第七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认为检查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中国保监会举报或者投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权对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处理措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或者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三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者申请其他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第七十四条被许可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者取得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撤销对被许可人给予警告并处万元罚款申请人在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第七十五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六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未经批准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发生第十七条所列事项未按规定报告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七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万元一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业务活动二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业务活动三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四未按规定管理使用保险公司交付的各种单证材料第八十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未经批准动用保证金二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未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三未按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第八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未按规定制作出示客户告知书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利用执行保险代理业务之便牟取非法利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四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五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万元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六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未按本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有关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七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二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第八十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二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许可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httpwwwlawlibcomlawlawmlaspbbdwD6D0B9FAB1A3CFD5BCE0B6BDB9DCC0EDCEAFD4B1BBE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未按规定交回许可证四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未按期申请延续许可证五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六未按规定使用独立账户代收保险费七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八未按规定进行公告九从代收保险费中坐扣代理佣金十代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第八十九条违反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至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第九十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第九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从业人员离职后被发现原工作期间违反保险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九十二条中国保监会发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非法集资传销洗钱等需要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其他机关举报或者移送违反本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向司法机关举报或者移送第七章附则第九十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第九十四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外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适用本规定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合伙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参照本规定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九十五条本规定要求提交的各种表格格式由中国保监会制定第九十六条本规定中有关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第九十七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年月日颁布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号同时废止第九十八条本规定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继续保留不完全具备本规定条件的具体适用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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