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产生医疗纠纷而遭受患方的故意伤害,造成其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因医疗纠纷以外的原因所致的任何人身伤害;
(二)由于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自残、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人身伤害;
(三)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