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职工医疗保险
解除劳动职工医疗保险 2016-08-15 浏览;分享人: 宋军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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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逐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与国有企业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从事自谋职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
据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解除
(终止) 劳动合同自谋职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依照《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
施以来,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因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而与国有企
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从事自谋职业的下列人员(以下称
自谋职业人员) :
1、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后办理自谋职业
手续的人员;
2、因企业兼并、破产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自谋
职业的人员。
第三条 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可选择建立个人账
户及建立统筹基金,也可选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
户。
选择建立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的,门诊医疗费按《昆明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从个人账户支付,个人
账户不足支付时由本人自付;
选择只建立统筹基金的自谋职业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由
本人自付。
第四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自谋职业人员,所需医疗保险
费由本人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季首月 1 至 10 日,也可以分
半年或全年一次性缴纳。
选择建立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的,以昆明地区上年度社
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
行规定》执行;
选择只建立统筹基金的,以昆明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
资为基数,按 8%的比例缴纳;
第五条 自谋职业人员参加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的同时, 应按《昆明市城镇职工重特病医疗统筹暂行规定》
的规定参加昆明市城镇职工重特病医疗统筹,并享受相应待
遇。缴费时间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一致
第六条 自谋职业人员应当在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
同的 60 天内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缴费手续。原单位已参加医
疗保险的办理接续手续,原单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办理参保
手续。
第七条 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未按规定时间
缴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从中断缴费之日起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