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路交易课征营业税及所得税规蔓
一、 凯规范利用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之营业税识
征, 及营利事业或个人利用网路从事交易活动之所得税刺征'特依加值型
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 》 所得税法、和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
准则及其他相关法邻之规定,引定本规范“
二、 营业税课向规定
一) 罗路址册机构受理申请人取得网域名称及网路位址等二册业务收取之主册
费及管理费等 :
1 .鼓等机构或受其委底共理此项业务之营业人如在中华民国境内级固定和营业
场所,其提供赴册服务予中华民国境内圈受人者, 应由劳务买受人依营
业稳法第36休规定报向营业向
2.鼓等机构或受其委斌共有理此项业务之营业人如在中华民国境内设有固定营
业场所,其提供广册服务予中华民国境内或境外实受人者,应由鼓等机
构依营业税法第35休规定报征管业税“
二) 向圭册机构申请取得网域名称及网路位址站自行架构移站' 或向网路服务
提供业者、其他提供庶气主机之中介业者承租网路两店或申请会员加入喜
家, 藉以销售货物或劳务取得代价 :
1 .提供网路连穆`虚气主机或加值服务 ' 收取连牧服务费用`收号手稿费用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