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路交易课征营业税及所得税规蔓
一、 凯规范利用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之营业税识
征, 及营利事业或个人利用网路从事交易活动之所得税刺征'特依加值型
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 》 所得税法、和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
准则及其他相关法邻之规定,引定本规范“
二、 营业税课向规定
一) 罗路址册机构受理申请人取得网域名称及网路位址等二册业务收取之主册
费及管理费等 :
1 .鼓等机构或受其委底共理此项业务之营业人如在中华民国境内级固定和营业
场所,其提供赴册服务予中华民国境内圈受人者, 应由劳务买受人依营
业稳法第36休规定报向营业向
2.鼓等机构或受其委斌共有理此项业务之营业人如在中华民国境内设有固定营
业场所,其提供广册服务予中华民国境内或境外实受人者,应由鼓等机
构依营业税法第35休规定报征管业税“
二) 向圭册机构申请取得网域名称及网路位址站自行架构移站' 或向网路服务
提供业者、其他提供庶气主机之中介业者承租网路两店或申请会员加入喜
家, 藉以销售货物或劳务取得代价 :
1 .提供网路连穆`虚气主机或加值服务 ' 收取连牧服务费用`收号手稿费用 、代
管主机费用等 :
《1) 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国事业、 机关“、团催、棚织 ' 其
提供网路连乡、加值等服务予中华民国境内旷受人者,应由劳务买受
人依营业税法第36人条规定报柏营业向“
《2) 在中华民国境内设有固定营业场所之营业人,其提供网路连生、加值
一我国坑内本路二册机情取得交通部贡生继局倚杏及国际相线弛可 ,负责管理tw 村级岗域名稳,东提供角城名入系
精囊作及相关注册管理之服务事项,其提供注册服务予我国境内或境外贸受人所收取之注册费及管理费,傈届在我 国
境内铁僻劳务 ' 克应依法避微营业税; 但外国机构提供注册服务予境外贸受人者,非属我国营业税深税范圆
第1站
等服务予中华民国境内或境外买受人者,应由亦营业人依和营业税法第
35休规定报微营业向 ; 销售劳务如符合营业税法第7条规定兹得检附 相
天豆明文件申报适用零税率
2 .提供入上交易平台,俯助承租人或会员销售货物或劳务, 收取网页设计建
置费用、 平台租金、丙品上架费用或广告费用等 :
(1) 在中华民国境内乱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国事业、机关、围体、 组织 其
提供网路交易平台服务予中华民国境内买受人者,应由劳务买受人依
警业税法第36休规定报微营业税
(2) 在中华民国境内设有固定营业场所之营业人“,其提供移路交易平台服
务予中华民国境内或境外买受人者 '应由亦敬业人依和营业向法第 35 条
规定报微营业税“
3.利用网路接受上网者引购货物, 再夭由实体通路交付 :
(1) 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国事业、机关、 团体、 和组织, 其
利用网路销售货物予中华民国境内买受人者,属进口货物 ,应由货物
收货人或持有人依和业移法第9条及第41人条规定征多营业向
(2) 在中华民国境内朋有固定营业场所之营业人“,其利用移路稍售货物予
中华民国境内或境外买受人者'应由主管稿征机关依营业税法第 40 条
规定通知南车业人粕纲营业税或由立营业人依同法第35 条规定报粕和营
业税 ; 销售货物如符合营业税法第 8 条第 1 项规定者,驶微营业向;
销售货物如符合营业税法第 7 条规定者普得申报适用零税率〈应检附
营业税法施行稻则第11人条规定之尺明文件》
4.利用网路接受上网者订购乱形丙品,再夭由实体通路提供劳务或直接藉由
移路传愉方式下载储存至买受人电脑设备运用或未储存而以生上服务、视
于 外国事娄、栅天、出禾、相线在中玫民国境内设有固定营迷场所 , 提供秽了速皖、 府氢主机或加信服务了我国境内
或樟外买受人所收取之费用,保属在我国内销售劳务 , 应依法强生和灶入 ; 惟下外大事业 (母公司) 认坟外直接 提
供条下加柠、加什等服务了境外慷受人者 , 非必我车灯各强向条团
, 在中过民国境内提供要上交易下吉服务子我国境内或坑外受人所收取之机下站计建置费用.平台租金.而品上架 费
用或询告等费用,保属在我国境内纳售劳务,万认依法浊微答业向 ; 众坊外国事业(母公司) 於境外直接提供失
上交易平台服务了境外避受人者 ,非属我力业向深向夭团
第2由
总浏览、音频广播、互动式法通、 游戏等数位型驴使用 :
(1) 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国事业、 机关、园仙、和组织' 其 利
用网路销售劳务予我国境内圈受人者, 应由劳务买受人依和营业税法
第36人条规定报答营业税“
《2) 在中华民国境内设有固定营业场所之营业人“,其利用秽路销售劳务予
中华民国境内或境外买受人者'应由主管稽征机关依营业税法第 40 条
规定通知该营业人缴纲营业税或由评营业人依同法第 35 条规定报微营
业税 ; 销售劳务如符合营业税法第 8 人条第 1 项规定者允微营业向 ; 稍
佛劳务如符合营业税法第 7 人条规定站得检附相关余明文件申报通用零
向率',
三、 所得税课税规定
(一) 网路娃册机构受理申请人取得克域名称及罗路位址等圭册业务收取之驻册
偶及管理费等 :
1. 在中华民国境内和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之移路让册机构 ' 提供广册
服务予境内买受人所收取之址册费及管理费等,属所得税法第 8 条规定之
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应依同法第 3 人条规定巢币营利事业所得税
买受人) 如属所得税法第 89 条规定之扣缴义务人者, 应由扣币义务人於
答付时依同法第 88_休及第 92_休规定扣凰税款及申报扣向翘单,不适用
同 法第 71 条关於千算申报之规定 ; 输付人《宰受人) 如非属所得税法第
2. 在中华民国境内有固定营业场所或营业代理人之移路址册机构' 提供址册
服务予我国境内或境外慎受人所收取之赴册费及管理费等,应依所得税法
外夯事业、机师、苯、相要在中昔民国境内没有回定符业戟所 , 从该外国事业 (母公司 等欠境外直接利用交路
销售劳务了境外实受人者,直属我国答灶和浊向东图“
第3站
第3人条规定课徽营利事业所得税,范依同法第71人条及第73人条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