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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猬 上传于:2024-04-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33号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部 长:王旭东                                 二00五年二月八日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
t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