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
(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我校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的有关要求以及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的《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适用于中国籍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MBA除外)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和社会捐助等。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包括新生奖学金、学业综合奖学金及其它专项奖。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资助。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组织机构及职责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组织由校院二级共同组成,学校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