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
(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我校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的有关要求以及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的《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适用于中国籍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MBA除外)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和社会捐助等。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包括新生奖学金、学业综合奖学金及其它专项奖。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资助。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组织机构及职责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组织由校院二级共同组成,学校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各学院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学科推荐、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宁缺毋滥。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检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统筹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终评等工作。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初步评审及公示上报等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在满足上述1-4条件下,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授予与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指二级学科)全日制硕士毕业、科研成果突出、研究计划或思路明确、学术发展潜力较大的博士生;
6. 在满足上述1-4条件下,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复试成绩以及考生背景等因素进行综合排序,授予入学成绩优异的被我校录取的考生;
7. 在满足上述1-4条件下,学业综合奖学金授予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有科研创新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且在读期间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之研究生;
第七条 研究生放弃入学资格的、未按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的及截至当年9月底未按照学校要求全额缴纳学费及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取消新生奖学金评选资格;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学业综合奖学金的评选资格:
1. 申请奖学金当年未完成报到注册手续的;
2. 截至当年9月底未按学校要求全额缴纳学费及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
3. 中期考核为“D档”的;
4. 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分的;
5. 在申请学业综合奖学金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并由学院和研究生院将其行为记入个人档案。
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应积极参加学校创新活动、申报学校创新项目。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标准
第九条 新生奖学金设置标准
新生奖学金专为一年级非定向全日制新生设立,以吸引优秀生源为导向,根据考生背景和入学成绩进行综合评选。
新生奖学金各等级的人数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及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招生情况以及学科建设需要分配给招收研究生的学院或学科。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设置标准
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
奖励额度
比例
奖励额度
比例
12000元/人
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及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招生情况确定比例
特等奖学金:10000元/人
推免生,100%全覆盖
一等奖学金:8000元/人
入学考试综合排名前20%,具体比例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及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招生情况进行调整
二等奖学金:4000元/人
除一等奖外入学考试综合排名前40%,具体比例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及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招生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条 学业综合奖学金设置标准
学业综合奖学金为除新生以外研究生设立,以鼓励在校研究生勤奋学习,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以学业及科研为导向,授予在校期间综合表现优异的研究生。
研究生学业综合奖学金设置标准
等级
博士生
硕士生
奖励额度
比例
奖励额度
比例
特等
学业综合奖学金18000元/年
10%
学业综合奖学金12000元/年
10%
一等
学业综合奖学金15000元/年
20%
学业综合奖学金8000元/年
20%
二等
学业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