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收款守则
□ 帐单分发
第一条 财务部帐款组依业务员类别整理帐单,定期汇集编制帐单清表一式三份,将帐单清表二份连同帐单寄交业务人员签收。
第二条 业务人员收到帐单清表时,一份自行留存,另一份应尽速签还财务部帐款组,如发现有不属本身的帐单,应立即以挂号寄回。
第三条 客户要求寄存帐单时,应填写“寄存帐单证明单”一份,详列笔数金额等交由客户签认,收款时才交还予客户。如因寄存帐单未取得客户签认致不能收款时,由业务人员负责赔偿。
第四条 收到公司寄来的帐单后,于访问时如未能立即收款,则应取得客户于帐单上的签认,若未能取得客户的签认,则应尽速于发货日起三个月内,向总务部申请取得邮局包裹追踪执据,执凭收款。逾期不办致无法收取货款时,由业务人员负责赔偿。
□ 收款处理程序
第五条 业务人员于每日收到货款后,应于当日填写收款日报表一式四份(一份自留,三份寄交公司财务部出纳组)。
第六条 属于本市的直接将现金或支票连同收款日报表第一、二、三联亲交出纳并取得签认。
第七条 外埠地区的应将现金部分填写××银行送款单或邮政划拨储金通知单,存入附近××银行分行或邮局。
次日上午将支票,××银行送款单存根或邮政划拨单存根,用回纹针别于收款日报表第一、二、三联,以挂号寄交财务部出纳组。
业务人员应将挂号收执贴于自存的收款日报表左下角备查。
□ 收款票期规定
第八条 依客户的区别规定如下:
(一)直接客户:以货到收款为条件者,由送货员收取现金。签收的客户,则为销货日起一个月内的支票或现金。
(二)一般商店:自销货日期起三个月内的票期。
第九条 收款票期超过公司的规定时,依下列方式计算收款成绩。
(一)超过1~30时,扣该票金额20%的成绩。
(二)超过31~60天时,扣该票金额40%的金额。
(三)超过61~90天时,扣该票金额60%的成绩。
(四)超过91~120天时,扣该票金额80%的成绩。
(五)超过121天以上时,扣该票金额100%的成绩。
□ 收取票据须知
第十条 法定支票记载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