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蒜管理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及各公司,货币资金收款工作的管理,保
障各单位货币资产安全、完整,根据集团各单位的实际业务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业务范围:
包括应向缴款方收取的定金、货款、附加费用、代收坎项、
往来款项、服务费、其他收入款项等资金收丈业务。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单位。
二、收款业务管理规定
第四条、 ”现金或刷卡方式收丈的规定
缴款方选择现金交款或 POS 机刷借记卡进行结算时,必须到
计划财务部办理缴款手续,未经授权,非财务人员不得直接收取
现金。在现金清点过程中,缴款方至少要有一人在场; POS 机刷
借记卡过程中,应认真操作,注意结算金额,客户签名与卡上签
名相符。如果非持卡人本人刷卡,缴款方必须提供持卡人为客户
要款证明原件,手续完毕后即时开具收据。
外出服务维修费和配件款超过 5000 元, 客服人员或维修人员
应把资金存入《或汇兑) 到公司指定银行帐号或银行卡中; 5000
元以下经收丈单位负责人授权,客服人员或维修人员可以直接收
款,如两天内能够返回公司的,应在返回公司后第一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