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权益,促进企业资金进入良性循环,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防止坏账的发生,减少收账费用和损失,按国家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明细账必须根据经核对的购销合同(附出库单)及汇款(付款凭证)为依据予以记账,应按照不同的应收款项或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
第四条 预付账款管理
1. 预付货款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
2. 预付货款的对象是实施信用分级管理单位。
3. 预付货款必须依合同付款,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清算完毕。
第五条 应收款项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部,财务部门办理有关应收款项事宜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因发生问题未能收回时,由经办业务人员提出书面说明,财款应单独设立明细科目予以列示。
第七条 赊销商品前,应收账款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应尽可能对客户作信用调查,并报告销售主管,赊销金额×万元以上者报总经理决定是否予以赊销。为了防止坏账损失,赊销产品时应办妥下列事项:
1. 签订购销合同。
2. 确立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或获取付款保证书。
3. 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4. 是否具有保证人。
5. 是否具有法律公证。
第八条 应收款明细账调整必须要有分管领导书面批准。
第九条 建立应收款内部管理报告制度
1. 分管应收款项的财务人员在每月20日前对上月账中的应收款项进行清理,并根据工程(购销)合同及企业应收货款规定进行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对拖欠货款(工程合同超过2个月,购销合同超过1个月)理出清单,并理出潜在核销账款交主管领导,由合同签订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2. 分管其他应收款的财务人员在每月10日前对上月未按公司规定归还借款的部门和个人账中的应收款项进行清理,对不按规定及时还款的个人扣发当月工资,并通知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