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企业最大利用客户信用拓展市场,同时防范应收账款管理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减少坏账损失,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依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收款项”包括赊销业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以及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债权,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
第三条 财务核算要根据经济业务内容和客户设置应收账款明细分类账、其他应收款明细分类账、预付账款明细分类账。
第四条 财务人员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客商档案,销售部负责客户资料的收集整理,并且及时在公司管理系统中更新客商档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客商档案。
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采取现销或预付款方式销售,在市场开拓和产品销售中,如遇预付款不足而需要赊销的,必须由分管人员签批方可生效(分管人员签批之前须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物流部没有赊欠权利,如果销售部门不同意赊销,物流部门有权撤销该笔销售业务。如果由于物流部门擅自作主产生的客户欠款,物流部负责人负责该欠款的催收,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该责任人全额赔偿。按照“谁经办谁回收、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经办人和批准人欠款清理责任。
第六条 赊销只允许公司已签署本年度销售合同的客户,其他任何客户在没有公司领导审批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形式赊欠。
第七条 无论是赊销业务还是预付款业务,都需要客户填写客户欠款确认单,由客户本人签字确认,(如非客户本人由他人代签,需在签字处注明代签人本人名字及客户名称)由分管人员签批,此单据为货款催收依据及欠款凭据。
第八条 公司采用专款专用原则,相关人员按照此原则核销、回收欠款。
第九条 欠款需在当月结清,公司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立”原则。
第十条 公司货款由客户直接汇入公司指定账户,或者POS机收款,或者收取现金(为了降低收款人员收现金带来的风险等不安全因素,收款人员应尽量避免收取现金)。收款人员不允许指使客户将货款汇入非公司指定账户或收款人员个人账户,此违规行为,属挪用公款行为,挪用5000元以下,限当日交回公司财务,并处500元罚款;挪用5000元及以上,限当日交回公司财务,并按挪用金额的15%进行罚款,如拒不缴纳,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财务部每月25日出具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的客户期间对账单,作为业务人员与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