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名
应收票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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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ZD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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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账损失,特制定本准则,以资遵行。
第二条 各营业部门应详实办妥客户征信调查,并随时侦查客户信用的变化(可利用 机会通 过A客户调查B客户的信用情况)签注于征信调查表相关栏内。“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信 用良好的民营大企业及风险低的小金额或现金交易客户应不受此限。”
第三条 营业部门,至迟应于出货日起60日内收款。如超过上列期限者,财务科就 其未收 款项详细列表,通知各营业部门主管,转为呆账,并自奖金中扣除。嗣后收回票据时,再行 冲回。“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及民营大企业等订有其内部付款程序者,应依其规定。”〖 ZK)〗
第四条 营业部门所收票据,自销售日起算,至票据兑现日止,以120天为限。如超 过上列 期限者,财务科即依查得资料,就其超限部分的票据所编列明细表,通知营业部门加收利息 费用,利息概以月息×分计算。
第五条 赊售货品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2.非该商号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
3.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绝对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