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应收票据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
应收票据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条 为规范企业应收票据的管理,防范应收票据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企业应收票据管理应遵循核准、记录和保管职能相互分离原则。
第3条 应收票据的审核。
1.企业在接受应收票据时,财务人员要按照《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仔细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以假乱真,避免或减少应收票据风险。
2.收回的票据为非统一发票抬头客户正式背书,因而未能如期兑现或交货尚未收回货款,且不按企业规定作业,手续不全者,其经办业务员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的××%。
第4条 应收票据的批准。
1.应收票据的取得和贴现必须经由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书面批准。
2.接受客户票据需经批准手续,降低伪造票据以冲抵、盗用现金的可能性。
3.票据的贴现须经主管人员审核和批准,以防伪造。
第5条 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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