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应收账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应收账款风险管理的审慎原则,加强集团应收账款管理现状,避免工作人员面临道德风险,防范集团经营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各成员单位及其控股子公司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等,而向购货单位收取的款项,以及代垫运杂费和承兑到期而未能收到款的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情况的款项和尚未开票结算的发出商品,具体包括应收销货款、预付账款其它应收款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四条 应收账款的管理部门为各单位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应按分工明确、责权对应、责任清楚的原则,财务部门负责数据传递和信息反馈,业务部门负责联系和款项催收,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负责应收账款赊销额度的确定。
第二章 应收账款限额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资金运用和需求实际情况,确定年度应收账款总体规模。
第六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在每年 11月30日之前将下年度《应收账款限额表》上报集团财务部备案。
第七条 财务部制定的限额送达后,确实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