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解】
唐太宗贞观六年(632),李世民释放关在牢狱中的死囚犯人共三百九十人,让他们出狱探亲,到期如数返回。最后,犯人果然如期而至。这件事一直被后人认为是“施恩德”和“知信义”的典范。欧阳修却认为此举不可以作为常法,因为这是“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一为求取仁德的美名,一为求得赦免,两者是相互利用的。
【原文】
信义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刑入于死者,乃罪大恶极,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宁以义死,不苟幸生,而视死如归,此又君子之尤难者也。
方唐太宗之六年,录大辟囚三百余人[1],纵使还家,约其自归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难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归无后者,是君子之所难;而小人之所易也,此岂近于人情哉?或曰:“罪大恶极,诚小人矣,及施恩德以临之,可使变而为君子。盖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
曰:太宗之为此,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纵之去也,不意其必来以冀免,所以纵之乎?又安知夫被纵而去也,不意其自归而必获免,所以复来乎?夫意其必来而纵之,是上贼下之情也[2]。意其必免而复来,是下贼上之心也。吾见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也,乌有所谓施恩德与夫知信义者哉?不然,太宗施德于天下,于兹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为极恶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视死如归,而存信义,此又不通之论也。
然则何为而可?曰:纵而来归,杀之无赦。而又纵之,而又来,则可知为恩德之致尔。然此必无之事也。若夫纵而来归而赦之,可偶一为之尔。若屡为之,则杀人者皆不死,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为常者,其圣人之法乎?是以尧、舜、三王之治[3],必本于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
【注释】
[1]大辟:死刑。
[2]贼:窥测。
[3]三王:指夏禹、商汤、周代的文王及武王。
【翻译】
信义只适用于君子,而刑罚诛戮则要施加于小人。按刑法应当处死的,是罪大恶极的人,是小人中尤其恶劣的。宁可舍生取义也不肯苟且偷生,并且能视死如归的,这是君子也很难做到的事情。
贞观六年,唐太宗审查了三百多名死刑犯人,放他们回家,又约定期限,让他们按期自己回来受刑。这是君子都难于做到的事情,期待小人中尤其顽劣的一定能做到。而那些囚犯到了期限,终于都自动回来了,没有一个超过期限的,这是君子难于做到的;小人却轻易做到了,这难道近乎人情么?有人说:“罪大恶极的,诚然是小人,但将恩德施于他们,可以使其变为君子;所以恩德的感人之深,移人性情之快,竟能如此。”
但我得说:太宗所以这样做,正是为了求得名声。然而怎能知道放他们回家,不是因为意料到他们会回来而且是希望得到赦免的,所以才放他们回去呢?又怎能知道他们被放回家,不是因为自己想着自己主动回来必定能得到赦免,所以才回来的呢?料到他们必然回来才放了他们,是居上位的人窥测到了囚犯们的心思;想着自己必能得到赦免而回来,是囚犯们对于居上位者意图的猜测。我只看到他们上下互相窥探揣摩而成就了各自的美名,哪里真有所谓的施恩德和知信义的事呢?不然的话,太宗施恩德于天下,到这时已经六年了,不能使小人不再犯极恶大罪;然而一天的恩德,就能使他们视死如归,心存信义,这又是根本说不通的道理。
那么怎样做才是可以的呢?我说:放回去而自己主动归来,杀而不赦。再放回去而又自己主动归来,则是可以知道是恩德使然了。然而这在现实中是绝不可能的。如果放回去而自己主动归来,然后就赦免了他们,这样做只能是偶尔的行为。如果屡次这样做,那么杀人的人都不被处死,这可以成为天下的常法么?如果不能做为常法,能算是圣明天子制定的法度么?因此尧、舜、禹三王对于天下的治理,一定是从人情出发,不把标新立异看作是高明,不违背情理以求得名誉。
【解读】
首句说“信义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这是全文立论的基础,也是欧阳修翻案的理论依据。次段写自己对唐太宗释放死囚,而死囚甘愿自归这事表示疑惑,觉得这是不近人情的,这段也将文章引入正题。第三段引述了世俗观点,以作翻覆,使文章顿生波澜,也让文章的结构富于变化,在起伏之间增加气势。第四段通过分析唐太宗和死囚犯的心理,又否定了世俗观点,并得出“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的结论。末段强调治国者不能靠这种非常之法谋取名利。此文用字精准,篇中只“求名”二字,便勘破太宗的用意,将一段佳话尽情驳倒,足见其行文之老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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