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资料:华宇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按月缴纳增值税,3月份增值税留抵税额为2 756元。存货采用实际成本计价,包装物单独核算。2009年4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4月3日购入A材料50 000千克,每千克单价10元,运输费用1 500元(其中运费1 000元,其他杂费5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为85 000元,材料已入库,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专用发票月末已到税务机关认证。
(2)4月4日从外省购入B、C两材料,其中购入的B材料80 000千克,每千克单价8元,运费3 000元,取得的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为108 800元,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尚未到达,专用发票月末尚未认证,运输发票尚未申报抵扣。购入的C材料15 000千克,合同规定单价4元,尚未收到专用发票等结算单据,货款尚未支付,材料已到达,验收入库。
(3)4月5日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包装箱一批,取得的普通发票注明金额为3510元,货物验收入库,货款已全部支付。
(4)4月6日外购机床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买价100 000元,增值税为17 000元,发生运输费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