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资知识-企业集团股份制改造的法律条件
股份制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制度要在中国得以发展,离不开经济法律的保护。因为,股份制经济,不论其内部关系还是对外关系,也不论是在集资过程中还是在分红或破产清算时,都是经济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不能只领先政策调节,更不能只凭行政手段来解决,而主要得领先法律进行调整,没有一系列调整股份经济的经济法律,要实行企业集团股份制改造,发展股份制企业集团,是不可能的。为此,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经济法律,对股份制企业集团进行多方面的法律调整。
(一) 确立股份制企业集团公司的法律地位
实行股份制企业集团,首先要进行可行性研究,有可行性的,可向专门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投资信托部)递交申请报告,声明发起人的资信,计划发地多少股份,每股面值多少,并递交股份集团公司章程和可行性报告。征得专门金融机构同意或批准后,履行一定的公司设立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审查同意,接受股份集团公司注册,颁布营业执照,标准着股份制企业集团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开始具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注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法律角度对股份制企业集团公司成立开业的许可标志。当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