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资理论知识-集体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几个注意事项
一、 股份制集体企业的形式
从集体企业的实际出发,对其改造可采取的基本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至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对于集体企业而言,是不合适的。集体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组建两合公司时,集体企业只能是有限责任股东。这样规定,其目的在于减少集体资产的风险,从而保护集体所有制。由于集体企业大多数是中、小型企业,因而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为宜。在西方国家,有限责任公司也是中小型企业的最主要的经济组织形式。改造前发展情况很好、规模很大的集体企业,经国家批准,可以向社会发行股票,且大多是发行不公开上市的股票,以此组建股份有限公司。集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可以而且必须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定向或不定向地发行股票。这样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社会对它的监督、管理。
二、 对于国有股股权的保护
在股份制集体企业里,有些存在国有股,由于企业控制在集体股手里,这样就有一个较关键的国有股股权的保护问题。国有股股权由政府、各级主管部门或国家投资公司享有,由这些机构派代表参加股份制集体企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监督。在企业 发生债务危机或终止时,应先由集体股或企业股承担责任,以保护国有资产。
三、 要防止化公为私现象
几年来,各地在集体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试点过程中,普遍存在一种简单的做法,那就是以各种形式向职工赠送股权,然后让他们按股分红。如果赠送的股权仅作为分红的根据,那没有什么意义,因为不赠送股权也可以按人头分红;如果赠送的股权是代表资产所有权,那么这种做法就是对公有财产的侵犯,是一种化公为私的做法。企业资产中有国家投资形成的部分,还有企业成立以来几代职工劳动成果的积累。以向职工赠送股权的方式推行股份制改造,不仅侵犯了公有财产所有权,而且也与股份制的本身含义相去甚远。这种做法只会有害于集体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事业,必须加以罅。集体企业的资产不能简单归结为企业职工所有、也不能归结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客观上就形成了独立的企业财产。反映在股份制改造上,就产生了一个企业集体股的问题。西方股份制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其过程是很规范的,因而不存在企业集体股的问题;西方公司立法一般都禁止公司持有的自有股份。中国推行股份制改造,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些资产由于历史的原因并没有明确的投资主体,因而只能是企业的资产。这样,在改造中,设置、界定企业股就成为必然。关键的问题并不在于企业有没有企业资产,要不要企业股,而是在于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由谁行使,股权由谁享有。可以设想成立一个企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它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参加股份制企业的董事会;也要以直接交由企业职工管理,其股权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当企业发生债务危机时,先由这部分财产承担责任,以解决企业破产后这部分财产无法加以处置的问题。
四、 股份合作制
目前,我国城乡,特别是在农村,出现了为数不少的股份合作经济。股份制与合作经济的关系是什么呢?有些看法认为,股份制就是合作经济的一种形式;有的地方则把股份制企业都看作是合作经济或称新型的合作经济。这些看法都是欠妥的。股份制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它本身并不包含所有制概念,股份制可以运用于公有制企业,也可以运用于私有制企业,还可以运用于公私联营企业乃至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济则是一种所有制关系,在中国,它是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合作经济可以是劳务资金、技术、设备等各种生产要素的联合,但其核心必须是"劳动的联合"或称"共同劳动"。其中按劳分配始终是主要的,允许按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