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合同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合同如下:
一、 出租厂房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座落在薛城区永福路北首路东,租赁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厂房类型为 结构。
二、 厂房租赁期限:
1、厂房租赁自2010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 年。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厂房,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一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 租金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年租金为 元,双方约定按月支付。
2、双方约定在每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每月租金 元。
3、鉴于此厂房现在甲方与金红食品厂尚未完全交接,双方约定租金在甲方就此厂房所有权与金红食品厂完全交接完毕后,乙方开始支付租金,交接前未付租金在厂房产权交接完毕后一次性付齐,此后按照双方约定支付。
四、 其他费用
1、租赁期间,使用该厂房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等通讯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收到收据或发票时,应在3天内付款。
五、厂房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3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厂房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厂房的影响。
4、 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六、厂房转租和归还
1、 乙方在租赁期间,征得甲方的同意可以将该厂房转租。
2、 租赁期满后,该厂房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
七、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
1、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督促并协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
2、 租赁期间,厂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市政动迁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 租赁期间,乙方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进行装修,但原则上不得破坏原房结构,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负,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承担,甲方也不作任何补偿。
4、 租赁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出租该房时,乙方享有优先权;如期满后不再出租,乙方应如期搬迁,否则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都由乙方承担。
5、甲方应保证完全拥有该出租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