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虽然都是以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入为主要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也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计税收入为基础的,但是,除特别规定的计税项目外,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对代收、代垫款项征税;增值税、消费税对进口货物和特定的包装物押金、用于非应税经营项目的“视同销售”收入征税;增值税对设在县(市)以外实行统一核算机构间移送货物征税;企业所得税对接受捐赠、收取的权益性收益和特定的财政拨入资金征税,等等,就同一征税项目收入确认的政策历来都略有差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颁布后,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政策,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外,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对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原则、前提条件和方法进行了重新明确,使得同一项目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差别更大了,为此,有必要对其进行一番研究和分析,以便新一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