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一税收差异与企业所得税避税
【摘要】文章以沪深A 股上市公司为样本,从会计收益与应税收巷差异的视
角,实证分析了会税差异与所得税避税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会税差异越大,所得
税税负越低,所得税避税的程度越大。为防止企业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等避
税筹划行为进行所得税避税,建议加强税法与会计的协调,压缩会税差异
【关键词】 会计一税收差异;所得税避税;实证研究
一、引言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不违
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事先统筹安排并在事后核算中
合理选择会计核算方法等手段,减少或延缓企业税收支出的行为。纳税筹划具体
内容又包括避税筹划、节税筹划、转嫁筹划等。其中避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采用非
违法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漏洞或者空白来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避税筹划并不违
法,与纳税人不尊重法律的偷税逃税有着本质区别,国家只能采取反避税措施加以
控制,即通过不断地完善税法,填补税收制度空白和漏洞,更明确详尽地规定纳税
处理的有关规定来防止企业避税。由于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减轻税收负担,企
业作为以到利为目的的主体,纳税筹划是其的理性选择行为。
与其他税种相比,所得税税率较高,是其应纳税额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计算
较为复杂,因此所得税往往成为各企业避税筹划的重点。研究表明,企业普遍存在
以避税为目的的符余管理行为,这种重余管理行为本质上也是一种避税筹划行
为。这种避税筹划行为可以在不影响税前会计收益的前提下减少应税收益,或者
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盖,在不增加或少增加应税收益的前提下,提高会计收益水
平,从而巧妙达到规避所得税负担的目的,但与此同时,也会带来会计收巷一应税
收益差异(简称会税差异)的扩大- 为检验我国企业所得税避税程度,本文以我国A
股上市公司公开的年报数据为样本,采用实证研究方法,从会税差异与所得税避税
程度的相关性视角,对所得税避税情况进行实证分析。
二、文献述评与假设的提出
我国实行的是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相分离的税务会计模式,会计与税收的目
标不一致,造成会计核算原则与税收原则的弹性不同。会计核算原则相对于税收
原则更具弹性、更为灵活,而税收原则相对于会计原则更具刚性,因此,会计收益数
据要比应税收益数据更易人为操纵,在应税收益因税法刚性难以被人为操纵的情
况下,会税差异越大,则可以合理推测是会计收益被操纵的程度越大,企业所得税
避税程度也越大。
国内学者从会税差异的视角研究企业所得税避税行为(实际上也是一种以避
税为目的的盈余管理行为)的实证研究文献并不多,主要有以下两篇。
戴德明、姚淑瑜(2007)以安然 Tanya 结构性交易为例,分析了安然公司利用美
国公认会计原则和美国税法对于递延薪酬和退休后福利的处理规定存在差异,构
造 Tanya 交易,通过出售优先股加速实现递延薪酬退休后福利义务的税收抵扣,并
通过转让这一负债重复同一税收抵扣,既减少了应税收益,又不影响税前会计收益,
巧妙进行了所得税避税-
叶康涛(2006)通过考察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Book-Tax Differences)和盈
余管理之问的关系,研究表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幅度越大,则会计利润与应税所
得差异(定义为非应税项目损益)也越高,即上市公司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以
规避乔余管理的税负成本。研究进一步发现,上市公司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
和余管理税负成本的行为主要发生在高税率组别,高税率公司存在强烈的通过非
应税损益项目规避所得税的动机,而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公司则没有呈现出该特征,
且上市公司主要通过操纵长期应计项目规避所得税负。研究也表明,上市公司通
过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的符余管理税负成本较为有限,平均每 1 元操纵利润中,只
有 1.8 分的操纵利润可以规避所得税成本,这或许表明进行鼻余管理的公司为了
避免引起资本市场或税务当局的怀疑,而为其大部分利润操纵支付了所得税成
本。
虽然惑德明、姚淑瑜(2007)研究的不是我国企业的所得税避税行为.叶康涛
(2006)研究的只是居余管理与会税差异的关系,但受这两篇文献的启发,笔者认为,,
我国国内的企业也有出于避税的目的进行和余管理或者纳税筹划的动机,我国上
市公司也可能存在类似的所得税避税行为。随着我国会计准则的不断发展变化和
企业所得税法的不断改革与完善,我国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对收益界定的
制度差异越来越大,会税差异也越来越大(戴德明,姚淑瑜,2006)。这种会税差异的
扩大,除了制度层面的原因,与企业通过避税筹划等行为规避所得税负担也不无关
由于税法的刚性,无论会计上如何通过萄余管理或者避税筹划进行会计收益
的人为调节,原则上会计处理与税法不一致的地方,在计算所得税时均需进行纳税
调整,因此,对应税收益均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 特别是,很多区余管理行为可以仅
仅影响会计利润总额而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使得这些符余管理行为并不会导致
所得税费用的变化。 例如,我国税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