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税税差异,你清楚了吗?
谈到账务处理中的差异,我们大多数财务人员马上就会想到税会
差异,但是在实务中,除了税会差异外,还有税税差异,处理不当,
就会引起税务风险。税税差异,就是各税种因各自的立法目的,对特
定业务的计税依据和规则存在的不同。下面,小编通过两个简单的案
例来和大家共同学习一下。
01、经营性租赁业务的处理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从 2017
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租用甲公司厂房,乙公司一次性
付清全年租金,甲公司收到租金后开具全额发票。那么,在此项业务
中,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确认时间是否一致呢?
会计处理方面: 《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一一租赁》(财会 2006)
3号) 第二十六条: 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
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 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
以采用其他方法。此例中,租金收入应分排至各月,在一次性收到全
年租金时,应作预收账款处理。
增值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91 号)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为收论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
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 进口货物,为报关
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的当天。《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 号) 附件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
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 项: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
收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例中,甲
公司已收款且开具了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为开具发票当天。
企业所得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
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
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
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
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10) 79 号) 一、关于租金
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
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 应按交易合
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
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
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
述已确认的收入, 在租赁期内, 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此例中,
合同签订的是一年的租赁期,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所得税的收
入确认应分捧至各月。
预收于方式的销售行为的会计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处理对比
本对比表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一一收入》 (财会 (2006) 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 (2009) 31 号)
02、资产损失的处理
某企业因保管不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