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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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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修 上传于:2024-04-12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异同 两种视同销售行为的定义 增值税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是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是用于交际应酬;三是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是用于股息分配;五是用于对外捐赠;六是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两种视同销售行为的区别 两税视同销售涉及对象的表述、范围和口径不一致 从上述两税对视同销售所涉及对象的不同表述可以看出,增值税对视同销售的对象强调的是“货物”,而企业所得税对视同销售的对象强调的是“资产”,两税对视同销售对象的表述不一致。但我办认为,增值税作为流转税,使用“货物”一词更强调视同销售对象的流动性,主要是指企业用于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商品和各种原辅材料、半成品及低值易耗品等,但实际上,从增值税税法的规定来看,增值税需视同销售的货物也包括了固定资产,如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使用“资产”一词,强调的是因所有权发生变化而可能对企业产生损益影响的所用财产和物资,不仅包括企业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商品和各种原辅材料、半成品及低值易耗品等,而且也包括各类固定资产(包括不动产),可见,所得税使用的“资产”概念其范围更为宽广。 另外,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和第五条的规定还可以看出,增值税视同销售仅涉及货物的转移和混合销售。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不仅涉及货物的转移(主要指所有权权属发生转移的非内部处置资产),而且还涉及财产、劳务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可见,两税视同销售的口径也明显不一致。 两税视同销售涉及“货物”或“资产”的属性不同 对于视同销售所涉及“货物”和“资产”的具体性质问题,增值税税法比较清晰明确。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至第八项的规定可以看出,当企业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或“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时,涉及到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三种属性的货物。当企业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和“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仅涉及自产或者委托加工两种属性的货物,不涉及购进的货物。可以简单地这样理解,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无论对内(非应税项目)使用还是对外使用,均需要视同销售,而外购货物只有对外使用时才需要视同销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需作所得税视同销售所涉及货物的属性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国税函〔2008〕828号文第三条针对企业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的将资产移送他人的情形作了补充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需视同销售的资产既涉及企业自制的资产,也涉及企业外购的资产。 但必须注意的是,对属于外购资产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问题,一方面由于税法规定按资产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另一方面,由于资产购入时的价格又是视同销售扣除的销售成本,此时对外购资产视同销售实际上对企业的计税所得额已无影响,但是会对企业计算以销售额为基数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等产生影响,所以,尽管外购资产视同销售在一般情形下不会对企业的计税所得额产生影响,但企业仍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如实申报将外购资产移送他人视同销售进行纳税调整的事项。 另外,还必须注意的是,从两税视同销售所涉及货物、资产所有权的角度来看,增值税视同销售不仅涉及所有权属于企业自己的货物,而且还涉及所有权不属于自己的货物,如为其他单位销售的代销货物。但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仅涉及所有权属于企业自己的资产(不管是企业自制的还是外购的)。 所有权是否转移是关键 在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几种情形中不一定都要求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如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两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用于非应税项目等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情形均需作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而国税函[2008]828号文第一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要求资产的所有权必须发生转移,如果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则不能视同销售,所以,资产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是判断是否需进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重要标志。 账务处理 由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种类比较多,现从增值税视同销售角度出发,比较两种视同销售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与一般销售基本相同,不同的只是收入确认的时间。增值税是在收到代销清单、部份或全部应收款项、货物发出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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