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发展与保险赔偿问题研究一我国财产保险发展改革开放多年进程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逐步迈向正轨从上世纪年代逐步恢复保险业务至今已经历了余个春秋年我国保险行业总体资产量达到了七万亿保险费也从起初的四亿元飙升至当前的四千亿元规模扩充早已赶超增长水平这足以说明我国财产保险行业正在被更多人群认可与接受其扩展步伐还将伴随我国经济的腾飞而继续加速伴随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保险行业竞争更加激烈不仅受到国内市场影响还需要应对外部市场竞争主体的挑战通常我国财产保险能够获取较高利润而在提供服务方面却有所欠缺而伴随保险收益的持续增长其会吸引更多的资本量同时更多优秀保险单位的发展壮大对优化保险行业经营建设模式提升服务管理质量确保广大消费者应有权益极为有利当然竞争发展对不同保险企业来说则意味着优胜劣汰因此规模小经营不善的企业势必面临倒闭的风险也就是说为确保更加稳定健康的发展保险企业应积极应对赔偿问题往往该问题是行业的难点与热点只有真正保护被保险对象的核心利益获取他们的真正认可积极诚信的应对处理赔偿事项方能解决保险所需进而实现健康持续的发展与成长为有效规范赔偿降低引发纠纷的机率我们应进一步细化制定保险合同条款针对各方行使的责任应尽量做细化分配并记录至合同之中秉承协商一致的工作原则提前明确各方享有的权利与义务进而降低引发事故的纠纷问题二财产保险赔偿内涵与赔偿原则一财产保险赔偿内涵财产保险赔偿主要是保险方对被保险对象由于事故导致损失进行经济补偿保险赔偿涉及到被保险对象经济补偿以及经济利益进行赔偿过程中当事方通常会由于赔偿金额的划分而产生纠纷原因在于其对财产保险具体的价值赔偿原则划定金额方式等环节理解认识角度不同因此我们需要针对保险赔偿环节之中的相关问题做进一步明确二财产保险赔偿原则财产保险合同主要是投保方与保险公司以相关利益以及财产作为标的进行约定的内容保险公司对标的由于灾害风险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财产保险合同更像是一类填补损失的做法该险种更能凸显保险自身的补偿属性因而补偿原则成为财产保险一项重要的原则补偿原则主要是保险规定期之中引发事故令投保方或保险对象受到损害则保险公司在权责范畴中需要对其进行补偿此原则显现出保险具备的经济补偿职能实践阶段中保险公司对保险对象损害进行补偿的额度通常需要做进一步限定即金额限定实际损失保险利益限定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引发保险事故后保险对象为预防或降低标的损失需要支付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其总量在标的损失额度之外的要另行计算最多不应高于保险金额总量同时还规定保险对象由于对第三方形成损失而进行支付的费用以及保险公司与保险对象由于查找事故成因以及损失状况形成的费用需要保险公司承担也就是说实施上有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实际负担的费用高出保险金额的状况保险赔偿形成的基础条件在于造成了实际损失因此需要遵循实际损失原则具体金额则要针对保险对象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判定依据保险法中规定投保方对标的享受相应的保险利益这不仅是保险法重要的原则之一同时也是构成保险关系的核心前提其不但决定投保方在合同之中享有的主体地位还影响保险关系的形成变更以及终止保险法规定投保方对标的如果不具备保险利益则合同不具备效力针对合同来讲保险利益始终是基础前提是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投保方要获取创建保险关系的权力便需要符合保险法规定也就是说对保险标的需要在法律层面上承认一旦引发保险事故标的形成损害则势必有损经济利益这表明其对保险标的具备保险利益相反标的如果受损而对经济利益并无影响则表明其对保险标的并不具备保险利益保险对象仅有具备保险利益方能获取相应赔偿也就是说最终补偿金额不应高于保险对象保险利益额度财产保险具体合同内容应确保保险利益合法性同时可以通过金钱进行衡量体现具体的经济价值利益依照保险立法通用准则财产保险形成的保险利益需要从属经济层面明确的合法利益一般来说依照保险利益明确具体保险金额当引发保险事故问题后赔偿以及支付的保险费用均需要受限于保险利益也就是仅能够对体现保险利益的各项损失进行赔偿给予必要的费用之所以将保险利益看做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基础条件以及当事人进行赔偿申请的前提由根本层面来讲恰恰是为了预防一些另有目的之人通过保险合同损害他人利益并从事非法的投机活动在明确保险金额数量的过程中应全面考量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针对上述三个层面限制进行具体操作一般来说赔偿额度不应高出实际造成的损失也不应高出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利益三科学划定财产保险价值以及保险金额一科学明确财产保险价值保险价值通常是财产投保或是进行出险过程中的现实价值财产保险之中保险价值具体体现为当前财产实际具备的价值责任保险合同并不包含保险价值这是由于被保险方在引发保险事故后对于应负担的责任并不明确因此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需要提前约定金额财产保险之中标的保险价值是核定保险具体费用的重要前提事实上也是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职责的法律界限依照我国保险法具体制度认定保险价值通常包含两类形式第一类即为投保方以及保险公司在财产保险合同之中进行预先约定双方当事人可在签署合同过程中对保险价值进行提前约定并记录在合同之中当前我国颁布的保险法并没有针对定值保险的相关要求但凡为定值保险属于保险责任权限范畴之中的损失不论被保财产当下的具体价值为什么保险公司均要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进行计赔处理当然该类定值保险形式通常仅适合于一些特殊保险标的例如宝贵的文物古玩具有收藏价值的字画等较难界定其自身价值的财产为预防争诉通常当事人双方需要提前确定一个具体固定的价值将其作为保险价值计入合同之中针对该类合同具体应用实践的范畴应进行明确的要求与限定还有一类认定保险价值的方式为依照引发事故当时标的具体的价值进行处理操作一旦引发保险事故需要明确划定保险金额之时才进行确认的保险价值适用于该范畴因此为不定值保险在该合同事项之中并不会实现约定保险价值众多保险合同之中大部分均属于该类不定值保险范畴基于财产保险赔偿需要遵循赔偿具体损失这一原则因此在引发保险事故过程中确定保险价值一般要依照标的当下实际市场价格也就是实际价值进行明确二合理划定保险金额财产保险合同之中具体的保险金额也就是投保方在制定保险合同过程中就当前保险标的依照实际保险价值而投保的经费额度其是保险公司行使赔偿责任或支付保险金的最高限定额度如果保险财产引发了属于保险权责范围之中的损失事故则支付保险赔偿金不仅要受保险费的限定同时还要以实际损失以及保险利益等众多因素为准具体操作过程需要依据保险金以及标的现有价值之间的对比关系进行确认而签署的保险合同则包含三类形式合同种类不同采取的赔偿方式也不一样第一种合同为足额保险合同也就是保险金同财产具体的保险价值一样该类合同内容之中如果引发保险事故标的遭受严重损失毫无价值则保险公司需要依照保险金额进行全部赔偿此过程保险金与财产全部价值相同也与赔偿金相同倘若保险金非全部损失则保险公司在保险金范畴之中依照具体损失量支付赔偿此时保险金会低于财产全部价值与具体损失量相同第二种合同为非足额合同也叫作低额合同即保险金低于财产保险具体价值此类合同之中一旦引发保险事故则保险公司依照保险金同保险价值关系比例行使赔偿职责第三种合同为超额合同也就是保险金高于财产保险价值的合同依照我国保险法要求保险金不应高出财产保险价值如果确实超出价值则此超出部分无效此法律规定全面印证了保险法遵循的补偿原则因而在超额财产保险合同制中一旦引发保险事故则保险公司仅仅承担实际的损失部分将保险价值作为划分界限具体来说对超额保险事项可依照投保方在投保过程中的心理倾向划分成善意以及恶意投保两类倘若投保方从善意的角度出发最终形成了超额保险问题则保险方在标的现实价值范畴中负担赔偿责任超额范围则认定为无效倘若投保方从恶意的角度出发最终形成了超额保险的问题则保险公司应依法对财产保险合同做解除处理四结语总之为有效预防财产保险认定不清赔偿不合理执行标准不规范的问题我们只有真正明确财产保险赔偿内涵与赔偿原则依照我国财产保险发展特征现实状况制定科学对策真正明确财产保险价值以及保险金额方能确保合同当事人双方享有合法权益实现适用法律层面的人人平等开创良好公正合法的行业环境赢得更多人群的认可与支持进而真正推动我国财产保险行业向着更高更强的方向发展与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