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浅析
[ 提要 ]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保障劳动者在不能及时获得费用补偿时的合法
权益 , 是一项大了胆的制度创新。但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立法工作尚不完善 ,
存在较大的进步空间.本文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完善社会保险立法体系两个方面分析制
度的必要性 ,指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鳃词 : 社会保险基金 ; 先行支付 ; 费用追偿
引言
2011 年 5 月 10 日,在重庆远润建筑劳务公司工作的匡中明不慎从钢管架上蔡落 , 依
法认定为工伤 ,但此前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匡中明也未参加工伤保险。2012 年, 重庆
市I津区人民法院判决远润建筑公司支付磊中明各项费用共 201 ,442.38 元。申请强制执
行生效过程中,江津法院戴定中止执行。2013 年 6月 21 日,匡中明向江津区医保中心提
交 《社保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 ,医保中心以此前匡中明并未参加工伤保险目不属于江津区
医保中心服务对象为由不予支付,后经人民法院判决,撒销医保中心做出的《关于匡中明同
志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回复》,判令其审核并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
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 ,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人负担 ,第三人不支付
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再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例涉及的便是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建立先行支付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参保人
员或未曾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职工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治 ,避免受害人在第三人不能及时支
付补偿费用时无法保障基本生活的问题. 但正如本案中医保中心最初拒绝先行支付 ,我国先
行支付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面临许多困境 ,多依斥于行政诉讼的手段以保证执行 ,制度
落地情况有待进一步加强。此外 , 由于《社会保险法》中并未就先行支付的具体流程和方式
加以规定 ,各地多依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再加以地方具体规定 , 制度的
一致性有所欠缺 ,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时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判决结果也多有不同。
本文对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进行浅要分析 ,指出该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并就其立法
推进路径进行探讨,以期助力《社会保险法)》的进一步完善.
一、文献综述
当前,学术界对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进行了多样化的探讨,主要集中为对工伤保
险和医疗保险两个方面的探讨 在工伤保险方面 ,诸多学者对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内池概念
进行了界定分析。有学者分析了先行支付制度“追偿困难”的难题,并从主客观两方面提出
了 “弹性追偿* 的政策建议 ; 有研究分析了先行支付的经办管理风险 , 并提出从事前控制和
事后追偿两个方面完善先行支付制度 ;角通认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前置性条件存在不正
当性 ,可能会加剧受害者的不利处境 , 应当予以取消。在医疗保险方面 ,蒋政燕以云南省的
实践为例 ,对医疗保险先行支付的经办管理进行了分析 ;有学者就医疗保险先行支付制度中
第三人的无力支付及追偿问题进行了研究 ;此外 ,有学者就医疗保险先行支付的风险性进行
了探讨 ,从法理上对《社会保险法》进行了解析。综上所述,当前国内学者主要基于《社会
保险法》 的法律文本及地方具体实距 ,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两个方面对先行支付制度进行
了分析和探讨 ,在社会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存在实践上的困难这一观点上达成了共识。 当前学
界研究主要存在的不足是缺少从理论层面对社会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合理性的论证 ,对其在实
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缺乏统一的归纳 ,不利于《社会保险法》 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因此 ,
本文对建立先行支付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 ,总结归纳了先行支付制度存在的主要不足 ,
并进一步提出了政策建议
二、建立先行支付制度的必要性
社会保障的救济功能是以参保人的需要为基础,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支付医疗费用 ,
而本不存在因致宕原因所导致的先行支付问题。 然而 ,在第三人存在的情况下 ,参保人员与
社保基金之间的关系被分割 ,阻碍了受囊人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当然权利. 我国的先行支付
制度属于创新性的探索设计 昌然目前尚存在理论与实践层面的缺陷 但与我国国情相符合 ,
应当肯定其制度价值。
【一 )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先行支付制度综合了我国当前的劳资关系和经济社会发
展特点 ,是偏向于劳动者的一项制度设计。在劳动者发生工伤或急需医疗费用补偿时,对于
劳动者来说, 最重要的便是保障其生命安全的“救命钱”。 先行支付制度的设立可以为无法
及时获得医疗费用的劳动者带来帮助,解决其“讨钱难”的困境。 因此,先行支付政策体现
了 “以人为本" 的人道主义精神,有利于平衡劳资关系 ,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
的稳定和谐.
( 二 ) 完善社会保险立法体系。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
还没有实现真正的全覆盖。例如,工伤保险 , 部分企业并未依法缴纳,或者第三人不能及时
支付补偿费用 ,导致劳动者不能第一时间得到救助。将先行支付制度纳入社会保险立法 ,既
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也是法律人性化的体现。 先行支付制度主要包含医疗保险基
金和工伤保险基金,既是对弱势群体的倾们保护 ,体现了公平的价值取向 也是强调社会保
险机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进行先行支付 ,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劳动者可以及时获得补
偿费用 ,体现了效率的价值取向。 因此,先行支付制度也是社会保险立法体系对公平与效率
相统一的不断追求。
三、先行支付制度存在的不足
( 一 )认定标准不统一 第三人不支付是我国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建立的基础, 目前 ,
虽然我国《社会保险法}》 与《暂行办法》对第三人不支付的情形做出了部分规定 ,但在认定
标准及相关流程方面仍存在很大的空缺例如,所谓“不支付”是指对费用的完全不支付还
是部分不支付 ,法律对此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由于法律存在一定的空缺 ,导致司法实践存
在操作困难。在实际过程中,社保机构执行先行支付的主动性不强 ,通常要求被保险人这尽
对第三人的迫索 ,即被保险人提起仲裁诉讼,并且第三人经法律强制执行仍没有支付补偿费
用的,才进入社保机构先行支付的环节。因此 , 劳动者想要获得先行支付,往往需要面对苛
刻的条件限制以及复杂的流程手续,极大地阻碍了劳动者获得医疗补偿费用的权利.
( 二 ) 易引发道德风险问题.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建立的目的是在第三人不支付的情
况下 ,避免劳动者发生工伤或其他情况下出